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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柱案朱立倫不起訴 新聞稿全文
2015年11月06日11:07
特偵組今偵結換「柱」案,將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秘書長李四川不起訴,檢方發布的新聞
稿中同時揭露了8大秘辛,證實朱立倫、李四川確實先後與洪秀柱面談4次,勸她自行宣布
放棄競選總統,但外界盛傳的「3000萬支票」、「5億退選說」經查後,發現前者是國民
黨給洪秀柱的競選補助款,後者則只是證人王錦芳喝咖啡時所聽來的流言,全案查無不法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詳細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署偵辦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函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本署受理偵辦本案之緣由:
本案原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受理陳亭妃等告發偵辦之案 件,茲據該署於 104 年 11
月 3 日將本案函送本署,略以:本案告 發之犯罪事實,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偵查結果如 有罪嫌不足之情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職權送再 議,
而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上已無上級法院檢察署,故為期符合法 制並求完備週妥,於偵查完
畢後,將全案移由本署依法辦理。
貳、 偵查結果: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等二人,均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處分。
參、 不起訴處分之要旨:
一、 洪秀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之規範對象 國民黨為辦理第 14 任總統副
總統提名作業,於民國 104 2 年 4 月 15 日公告,嗣分別於同年 6 月 16 日、17 日經
該黨中 央提名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再於同年 7 月 19 日經該黨全
國代表大會通過提名洪秀柱為該黨總統候選 人。是國民黨有關第 14 任總統選舉候選人
黨內提名程序業已 完成,洪秀柱依法即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所稱「具 有候
選人資格」者,為該條文規範之對象。
二、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確有於 104 年 9 月 18 日、22 日、29 日 及 10 月 3 日先後
單獨或共同與洪秀柱會談 104 年 9 月 18 日由被告朱立倫與洪秀柱會面,該次會 談係
洪秀柱向朱立倫請求競選經費補助,除論及選情分析及 民調反應外,並未提到有關洪秀
柱是否被更換或任何調整的 事項,其餘 9 月 22 日(李、洪)、29 日及 10 月 3 日(朱
、李、 洪)會面確有以民調不佳、黨內反彈、選情低迷等情為由, 向洪秀柱表示是否自
行宣布放棄競選總統。
三、上開會談過程均查無任何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 經傳喚證人洪秀柱、喬正中、張亞中
、柯明秀等人均否 認有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報導有錄音檔存在消息之媒體記 者蔡慧貞
堅稱不能透露消息來源等語。從而,查無證據可資 證明確有會談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之
事實。
四、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 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 被
告 2 人身居政黨要職,對於選舉之成敗、政黨之興衰,自應承擔其責,故對民調結果不
佳之洪秀柱提出放棄競選活 動,或更換候選人之要求,主觀上顯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
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而與「惡意妨害選舉」之犯罪故意尚 屬有別,難認已該當妨害選
舉之主觀構成要件。
五、「朱洪配」搭檔競選之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不正利益 因洪秀柱於當時已為國民黨正
式提名之總統候選人,無 論就實質或形式以觀,均難認為由總統候選人改任副總統候 選
人之安排,對洪秀柱足以構成「不正利益」。況被告朱立倫、 李四川並未對洪秀柱明示
「朱洪配」之建議,縱有「朱洪配」 之表示,亦僅為基於勝選考量之競選搭配,並非交
換退選之 條件,而洪秀柱是否得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仍須 依據該黨之法定程
序,即全國代表大會先行通過總統候選 人,始得由總統候選人提出副手人選,非由被告
朱立倫、李 四川個人得以決定,故縱有此等競選搭配建議,亦與實務上 所認「介紹職務
」之不正利益(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 第 615 號判決)之情形,顯有不同。
六、 系爭 3000 萬元之支票係國民黨提供給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 的選舉補助款 104 年
10 月 5 日承辦檢察官隔離訊問被告二人及證人葉 匡時、洪秀柱,在得知有面額
3,000 萬元之支票一事後,立 即調閱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有關該張支
票 之相關簽呈、領據、支票等文件,當庭予以提示訊問,再傳 喚相關證人、調取其他候
選人競選補助款之相關資料、傳票、支票存根及支票支付明細紀錄等文件予以勾稽查證,
確認上 開支票發票人為國民黨、日期 104 年 9 月 30 日、付款人為永 豐銀行中崙分行
、票號 AI1349681 號、面額 3,000 萬元、受 款人記載為憑票支付 105 年總統副總統擬
參選人洪秀柱政治 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係國民黨提供予總統候選人 之政治獻
金,確係國民黨提供洪秀柱競選總統之補助款,並 非要求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之條件或
對價。
七、「五億退選」一事,係查無實據之傳聞 承辦檢察官依據消息之傳遞訊問多名證人,
及最終消息 來源之證人王錦芳具結證稱係其於喝咖啡之時,聽到庭院圍 牆外有人談論五
億元換柱之事,然並未進一步求證消息來源 等語。顯見「五億退選」確屬傳聞,雖為洪
秀柱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在公開場合發表之言詞,亦僅係洪秀柱競選辦公室助 理、隨
扈轉知洪秀柱而無從查證之流言,並非被告朱立倫、 李四川或另有他人向洪秀柱提出之
退選條件。
八、104 年 10 月 6 日洪秀柱記者會聲明文及臉書貼文,提及「資 源」、「搭檔」等文
字,係針對媒體傳聞之澄清 被告二人均否認有以「資源」、「搭檔」等為交換條件, 勸
退洪秀柱。另參酌洪秀柱與撰寫臉書內容之柯明秀亦均表 示,為表明立場及回應外界輿
論及某政論談話性節目中媒體 人之質疑,始提出上開措辭之聲明文等情詞,顯然上開聲
明 及臉書貼文並非在回應洪秀柱與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會談內 容。
肆、 結論: 一、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與洪秀柱確有於 104 年 9 月、10 月間 會面,
且於會談中提及洪秀柱是否放棄競選總統活動,然 其等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
主觀上係出於實現政 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尚難認有惡意妨害選舉之 故意。
二、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直接向洪秀柱明示改以「朱洪配」 方式搭檔競選,但縱有
「朱洪配」之建議,亦僅為考量勝 選之競選搭檔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尚難認屬
不正 利益。
三、 被告李四川確有於 104 年 10 月 5 日請葉匡時轉交面額 3,000 萬元之支票給洪秀
柱,起因係洪秀柱以競選經費不 足為由,於 104 年 9 月 18 日向被告朱立倫請求國民
黨提供 補助,故由被告李四川指示國民黨行管會開立付款人永豐 銀行中崙分行、抬頭為
「105 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 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而其給付
補助 競選款之方式,與國民黨提供其他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 金方式均同,加以行管會
開立及被告李四川給付票據時, 洪秀柱仍為國民黨第 14 屆總統候選人,該筆款項為國
民黨 提供該黨提名之公職選舉候選人之政治獻金應符常情。 四、 被告李四川、朱立倫
於與證人洪秀柱討論、要求其考量退 選可能性之會談中,並未以提供該筆政治獻金為退
選之交 換條件及對價,難謂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所為,有何涉犯 6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84 條罪嫌。 五、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涉有告發人所指 之犯行,
自應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
附件:本署 104 年度選偵字第 56 號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