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C05 (悠閒過生活)》之銘言:
: 根據法務部公告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 第七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 第十條
: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
: 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
: 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
: 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