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訴權" 確實六法全書上沒有這個名詞
但是
法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內要提告 如果超過就不能提告
所以說6個月內都有追訴對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簡稱成法律追訴權 這種說法是沒錯 但不精準
就像國語字典上沒有 甲由/踹共/馬冏 這幾個名詞
但一講出來 就是分別代表 同性戀/出來面對/馬英九 的意思
我覺得這也沒啥好糾正的耶 單純就名詞口語化而已
※ 引述《zu00405479 (你看不到我)》之銘言:
: 現在一堆人只要惱羞就會嗆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 謝祖武一再的面對面說
: 沒有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 沒有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 沒有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會講出這種話的人就是很沒有sense
: 可是偏偏政客很愛嗆這句
: 為什麼沒有法律人跳出來糾正大眾這種說法呢???
: 就只有謝祖武在面對面上面講
: 又不是大家都會看面對面
: 有沒有法律追訴權的八卦??
: 是哪個阿呆先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