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day0115 (theday0115)》之銘言:
: 有在台灣念大學的法律系。也不是現在才來台灣打官司。
: 這件在代理原告起訴時,起因就是對於王品選擇性賠償感到很憤怒,因此提起訴訟,那個
: 時候消基會還沒有對王品這些廠商起訴。其實在很久之前自由時報的記者詢問時,就有問
: 過,如果有同樣情節的消費者要加入一起當原告,我是否會反對。我說不會,而且既然我
: 代理本件原告並沒有收費,那其他人加入訴訟我當然也沒有收費的問題,只是裁判規費要
: 自己出。初衷並不是要包攬訴訟。至於本件已宣判,事實上已經沒有共同訴訟的空間,但
: 如果有先進不嫌棄,我也還是非常願意提供在本件訴訟中的心得或撰寫的書狀以供參考。
: 還好並沒有取得本件原告以外的其他人的訴訟實施權,不然敗訴了真的很內疚。
: 作為食安事件的原告,都面臨很高難度的舉證困難,從多年前的塑化劑直到現在的黑心油
: 都是。這是在起訴之初就知道的。我可能投入很多時間精力,但最後仍是失望的結果,而
: 過程中還要支出證據調查的金錢成本等等。但為什麼明知道很難還要嘗試?
: 不為什麼,因為我想試試看,想試著喚起一些注意,或至少,我以目前的訴訟策略去嘗試
: 後失敗,也可以讓下一個案件的律師知道要閃過哪些困難。
首先為您的不願意獨善其身、而是希望能兼善天下的想法,敬表佩服之意
(畢竟一般人都不太願意把麻煩事擴大)
不過還是有些不同意見想提出分享
: 「如果我能贏,那之後的消費者就可以用我的訴訟方式要回他們的權利;如果我敗訴,至
: 少可以讓下一個律師知道,我有某些訴訟策略不對,他們不用再犯一樣的錯,要笨就笨我
: 一個就好。」
: 這是訴訟中我回覆記者的話。
: 食安法56條雖然已明定,消費者不能舉證損害額時法院仍可判決被告給付,可惜在本案中
: 法院沒有援用。即便食安法56條立法理由已經說了:縱使消費者無法證明有健康上損害,
: 廠商若有違法仍應賠償。但…………唉…………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除非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不然原則上就是要求原告要積極證明,
以侵權行為來說,不但要證明損害的發生與存在,還要證明因果關係以及損害結果。
回到本案來說,敗訴的原因,似乎是您沒有盡舉證責任?
食安法56條的規定,是針對「損害額」,至於有沒有「損害」以及「因果關係」,
原告還是要負舉證責任,是吧?
: 即便法官從衛福部的檢驗報告已看出來,那些油裡面出現了多少不該出現的東西。 但…
: ………唉…………
: 我們都知道,除非是在食物裡面加農藥,否則吃了有問題的食品,本來就不會立刻出現病
: 症。但這些有毒的食物,就這樣一點一滴的傷害我們的健康。
: 因此當法院問:請問消費者的損害到底是什麼?
: 我才會說明:因為廠商不法的在我的食物裡面添加不該添加的物質,而使得有害物質存在
: 在我的身體裡面,這樣的狀態,本身就是一個「損害」 ,而不是非得要原告確診了癌症
: 或什麼病症才是損害。而對於損害,我要求回復原狀。
「吃下去本身就是一種損害」,這個合乎一般人的理解。
不過在法庭攻防以及法律論證來說,
首先可能就要請您先定義:您受到的「損害」是什麼?
在訴訟上,雖然有經驗法則的存在,但經驗法則不是用在「名詞定義」上。
我想,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可以保有一般人對於公益的熱誠,
但還是要依照自己的專業,去將自己的主張透過法律的方式去論述、去說服法官。
如果連本案的「損害」都難以定義,在舉證責任的壓力之下,受到不利判決就會是必然。
: 因為事實上,塑化劑、銅葉綠素、三聚氰胺,這些有毒的東西,本來就不是我們吃下去立
: 刻會變成某種疾病,而是日積月累的傷害我們,而終於在未來的某一日,變成癌症、或是
: 其他疾病,造成我們的痛苦。
: 所以法官才會在法庭上以「吃下去會代謝掉」,來質疑損害不存在;
: 我也才會當庭小挖苦法官:被車撞如果沒有骨折也會逐漸痊癒,原來這叫做沒有損害啊。
: 希望這樣的小挖苦,還在律師倫理所容忍的範圍裡。
其實用車禍受傷舉例,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
骨折與車禍之間,存在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但是癌症與其他疾病跟王品食物之間呢?
有一如車禍般,「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嗎?
這個地方也會是民事損害賠償提告時遇到的難點。
就此,不知道您是如何論述其間存有法律上所說的「相當因果關係」?
雖然您的立意良好,
「如果我敗訴,至少可以讓下一個律師知道,我有某些訴訟策略不對」
不過想一想,不是應該再提告之前先跟律師或是其他法律專業同好研擬攻防策略,
而不是這種殉道的方式嗎?
近來臺灣有很多重大事件,有關於國家安全、食品安全、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議題,
都有許多熱心的律師勇於跳出來帶領大家在法律上尋求勝機。
為什麼這些熱心的律師,卻沒能像您一樣跳出來帶領民眾做本案這種挑戰呢?
是因為怯戰嗎?還是懾於王品企業的威勢?顯然,他們都不是這種人。
那為什麼只剩您孤軍奮戰?
我想,就是因為這個官司在舉證上的難度太高了。
回過頭,不是說我們應該放縱大企業小企業黑心企業這樣惡搞人民,
而是應該從法律面出發、從立法面出發,建立起舉證責任倒置、無過失責任等制度,
來讓食品安全能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
而不是指謫依照目前法律制度在法言法的法官是「挺黑心商人」。
這種說法,您不覺得有點失去了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高度?
若有冒犯,也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