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這個鑑定人什麼背景的??
重金屬你怎麼移除法,神了,我國化工程度領先全球??
就單純"六價鉻"就無解了,還穩定勒,一堆其他金屬離子你是要怎麼搞?!
如果重金屬這麼好移除那怎麼復驗還是有重金屬...
: 鑑定人王耀祖亦認為精煉程序可去除雜質、重金屬等雜質,
: 使油脂穩定,乃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等意見。
: 3.鑑定人薛復琴鑑定意見:自學理或技術性文獻可知酸價在衛生上並不具特別意義,
: 僅為油脂的品質或新鮮度認定上的指標,倘若經過精煉,酸價會下降,
: 於真正實質管理上的意義不大,
: 所謂的酸價並不是作為認定原料油或最終的產品的衛生安全認定的基礎,
: 之所以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有關於酸價的規定,是在執行立法院的附帶決議。
: 又CNS基本上是依據標準法訂出一個所謂自願性的規定、標準,偏向品質的部分等情。
這更好笑了,酸敗代表什麼?
不就是腐敗敗壞了嗎!!去看看油酯類的結構式就是知道,
都分解已經不是食用油了,難道用NaOH等強鹼來提高pH難道也合法嗎??
: 4.是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於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油脂後,
: 經過檢驗其酸價,藉此可估計油品本身「酸敗」程度,
: 並透過精煉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乙節,即有誤會。
: (二)關於總極性化合物部分
: 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
: 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
: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40」。
: 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
: 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
: 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
: 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
: 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
: 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
: 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
: 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
: 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
: 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
: 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那這樣製藥業幹嘛要檢驗重金屬,不就是怕重金屬影響健康,
難道食用油就比藥品更不重要??
食藥署更是有最大問題!!檢驗前後不一是怎樣,打個AA、ICP有很難嗎?
中研院就在隔壁,就算送驗也不會差這麼多!!
: (三)關於重金屬部分
: 上開偵查中食藥署之檢驗報告就同一油槽之檢驗結果,前後歧異,
: 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結果,雖檢出部分重金屬含量,
: 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等語,
: 並經鑑定人薛復琴於本院審理中鑑定明確。上開200-13油槽之油品為未精煉之油品,
: 而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乙節,業據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
: 且經食品工業研究所函文敘明。
: 從而,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
: 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
: 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偉災,原來這些東西都不會危害人體健康啊,
檢察官、法官真是好棒棒,一搭一唱!!
: (八)關於被告曾啟明等人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乙節,
: 並非本案起訴範圍。又公訴意旨所指
: 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
: 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
: 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油品
: 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礙健康之原料,
: 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品,
: 自難遽認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至始至終絕不用任何有關頂新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