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建志要求蔣萬安應對外說明這樣的抽獎活動是否已經涉及賄選?是否不只1次進行賄選?
: 另外,律師黃帝穎也在現場表示,蔣萬安當時已經成為國民黨提名的參選人,卻提供超過30
: 元的禮品給民眾抽獎,如果現場向選民拉票也形同投票的對價關係,涉嫌觸犯選罷法賄選罪
: 。
:
: 對此,蔣萬安稍晚在臉書解釋,無論是中秋晚會或重陽晚會,都是他受里長邀請參加,僅配
: 合活動贊助單項禮品,供民眾抽獎。
:
: 他強調,得獎人是不特定人,也不會因為該單項摸彩品而改變特定人的投票意願,且根據中
: 選會網站所指「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尚
: 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因此這樣的社會禮儀表現,不會構成賄選行為。
我不小心google到這個 http://goo.gl/np6Mc8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寫的賄選新手法
怕大家懶得看 幫大家節錄一下
丙、以不同外貌偽裝的贈禮賄選類型:
一、假活動、真送禮:
候選人於選舉前之相當時間起,即以社區聯歡晚會之名義,在選區內之各處,透過樁
腳邀集投票權人參與晚會,實際在該晚會中,提供各項高額價值之獎品,再以摸彩之名義
,發送予每一名參與活動的投票權人,凡參加者人人有獎。
恩 確實不是人人有獎 但是這樣就沒事了嗎?
蔣萬安說的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根本是避重就輕 參照http://goo.gl/AOSenG
可以躲過下述的情況嗎?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
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