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第4度酒駕被逮 法官認有改善免牢災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7086
您認同這樣的判決嗎?
從越南嫁到台灣的張姓女子,近2年來4次酒駕,
一審法院認為她不知悔改,第4次酒駕判刑7月,得入獄坐牢;
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卻認為,張女酒精濃度逐次降低,
顯示「已有逐漸改善」,再加上張女是中低收入戶,還要扶養女兒,
據此改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坐牢,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曾犯下3次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
今年7月3日凌晨,又酒後無照開車返回苗栗住處被攔檢。
一審時,苗栗地院認為張女沒有悔悟,
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得入獄坐牢,張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卻撤銷原判,改判徒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18萬元,不用入獄坐牢。
二審法院認為,量刑需「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張女4次酒駕的酒精濃度,依序是0.77、0.59、0.42,以及第4次的0. 29毫克,
酒精濃度逐次減低,顯示張女「逐漸改善」。
法官指出,法律禁止酒駕,但張女第4次酒測值0.29,
很接近觸犯公共危險罪的酒測值0.25標準,又沒有肇事,據此改判徒刑6月,
可易科罰金,張女不用坐牢,可以繼續工作照顧扶養女兒,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
二審法院認為,量刑需「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張女4次酒駕的酒精濃度,
依序是0.77、0.59、0.42,以及第4次的0. 29毫克,酒精濃度逐次減低,
顯示張女「逐漸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