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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頂新案6大錯 彰檢只認吃口香糖
2015年12月02日14:52 蘋果即時
《壹週刊》今報導彰檢偵辦頂新案,因貪快搶功犯下6大要命錯誤,導致魏應充等6名被
告一審無罪,彰化地檢署發表2千字聲明,但完全不認錯,左批《壹週刊》報導不實,
右打彰化地院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之正式檢驗報告,《蘋果》整理彰檢
駁斥內容,並將全文檢附最後。
■地方中心 整理報導
1.指控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的筆錄顛倒記載
《壹週刊》報導:法官在審理時勘驗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偵察期間的錄影光碟,居
然發現筆錄記載內容和常的陳述完全相反。
彰檢回應:偵訊筆錄時書記官繕打錯誤,但當時未有人發現,直到法庭審期間才發現因
檢辯雙方都沒異議,直接更正;且此段筆錄內容,檢方沒在起訴書內引用。
2.隱匿筆錄
《壹週刊》報導:法官勘驗楊振益偵訊錄音,發現其中一次筆錄沒有送給法官。
彰檢回應:被告楊振益有選任辯護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每次庭訊之筆錄內容均詳予查
看,不會有「隱匿筆錄、不讓被告簽名」的狀況;推斷《壹週刊》報導應指103年10月
11日,檢察官訊問後,另庾楊振益之交談內容,非正式查證。
3.噁心餿水油照片張冠李戴
《壹週刊》報導:檢察官在審理期間承認沒去過越南大幸福廠,事後離輕視高溫榨豬油
時的照片,不是噁心餿水油。
彰檢回應:該照片為頂新公司人員至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拍攝的廠區照片,並附於該公司
的訪廠報告內,之後為本署搜索扣押提出於法院,並非本署憑空出具。
4.檢驗及蒐證方法草率
《壹週刊》報導:檢方檢察官認為頂新經煉油品降低酸價或油耗為,不過證人認為源由
酸價高不代表制出來的油有問題。
彰檢回應:食藥署是先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之後另有以公告之檢驗方法確
認,經確認之結果,與快篩法之檢驗結果並無明顯差異,故本件有關油品之檢驗實際上
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
反之,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
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之正式檢驗報告,試問:究竟是誰檢驗方法草率?
5. 沒有依據正常程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自行到越南取證
《壹週刊》報導:彰檢起訴後半年,沒有依據正常程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行到越南
取證,行程慢半拍,還隱匿曾參觀屠宰場。
彰檢回應:但我國與越南並無邦交,本署只能被動等待時機,且本案有數位被告已經法
院裁定羈押中,國內相關事證均已蒐證完畢,因此決定提起公訴。
本件起訴後,辯方律師多次至越南,並提出所謂的大幸福公司廠區照片,而本署於此期
間已獲回覆可至越南,乃由林漢強主任檢察官帶同數位檢察官同去。此為合法的任意偵
查作為,並無違法。
6. 檢察官態度輕浮傲慢
《壹週刊》報導:承辦檢察官姚玎霖蒞庭時,居然當庭吃口香糖,法官制止不聽,最後
惹毛法官,暫停審理。
彰檢回應:姚檢察官於某次蒞庭時確實有嚼口香糖之事,其表示因當日開庭時間冗長,
故其於後半段精神不佳,故嚼食口香糖以提神。姚檢察官並表示其雖已盡量避免引起注
意,不過此舉確實不當,但絕非報導所言之態度輕浮傲慢
彰檢駁斥全文
針對今日出刊之壹周刊標題「頂新案貪快 彰檢犯6大要命錯誤」之報導,因內容嚴重
扭曲事實、刻意誤導大眾視聽,本署謹鄭重澄清說明如下:
1. 就報導指稱「彰化地檢署犯了最大的錯誤,首推指控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的筆
錄顛倒記載」一事:
(1)實際情形是:檢察官於某次訊問被告常梅峰時,被告常梅峰是回答「未指示」,檢
察官口述讓書記官登打筆錄時,也是說「未指示」,惟書記官誤打成「有指示」,然當
下不管是檢察官或是被告常梅峰,以及辯護律師都沒注意到書記官打錯字,即使訊問完
畢後,請被告常梅峰及辯護律師閱覽筆錄時,他們也都沒有發現這個狀況,即在筆錄上
簽名。
(2)之後本案進入法庭審理,雙方勘驗光碟時才發現有這個錯誤,檢辯雙方對於此部分
是打字錯誤也都沒異議,所以就直接更正。
(3)要強調的是,這不是筆錄造假的問題,而是書記官繕打錯誤的問題。在偵查庭中,
檢察官口述給書記官打字時,確實也是講「未指示」,此可由檢察官開庭時之錄影錄音
光碟裏就聽得出來,因此雙方均認同是書記官筆誤。
(4)最重要的是,被告常梅峰的這段話,檢方根本沒有在起訴書裏引用,也就是說沒有
採為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所以並沒有影響到本案起訴的認定,報導稱此係「關鍵證據」
、「當作起訴魏應充的證據」云云,不知依據何來?
2. 就報導指稱「隱匿筆錄」一事:
(1)經向製作被告楊振益筆錄之林漢強主任檢察官及公訴蒞庭之邱呂凱檢察官詢問,確
認並無此事。再者,被告楊振益有選任辯護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每次庭訊之筆錄內容
均字斟句酌,詳予查看,其等又豈容有所謂「隱匿筆錄、不讓被告簽名」之事發生?
(2)該篇報導所稱的狀況據推斷應該是指發生在103年10月11日(法院勘驗筆錄「誤」載
為11月11日,不知壹周刊是否也要稱法院犯了要命的錯誤),林漢強主任檢察官於訊問
完被告楊振益,並讓其確認筆錄內容及簽名,結束本次庭訊之後,另與被告楊振益之交
談內容,並非正式之查證,自無另行製作筆錄之必要。
3.就報導指稱「噁心餿水油照片張冠李戴」一事:
本署於聲押被告魏應充時所提出之該張照片,是頂新公司人員至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拍攝
的廠區照片,並附於該公司的訪廠報告內,之後為本署搜索扣押提出於法院,並非本署
憑空出具,在聲押庭時亦由審判長提示讓被告魏應充說明,報導所謂「張冠李戴」云云
,不知根據何在?
4.有關「檢驗及蒐證方法草率」一事:
(1) 依據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為民間檢驗機構是否具備檢驗能力之認證單位,從而其他外部機構,
如食品工業研究所是否具有檢驗能力,及得否對特定項目執行檢驗,均需經食藥署依前
開辦法進行認證。
(2)食藥署是先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之後另有以公告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經確認之結果,與快篩法之檢驗結果並無明顯差異,故本件有關油品之檢驗並非只逕
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
(3)反之,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
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之正式檢驗報告,試問:究竟是誰檢驗方法草率
?
5.有關本署「沒有依據正常程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自行到越南取證」一事:
(1)本署於偵查階段即已取得越南外交部透過我國外交部轉交之有關越南大幸福公司只
有供應飼料油,沒有供應食用油之官方文件,並以此作為起訴被告之證據之一。
(2)本署於偵辦之初雖有至越南蒐證之議,但我國與越南並無邦交,本署只能被動等待
時機,且本案有數位被告已經法院裁定羈押中,國內相關事證均已蒐證完畢,因此決定
提起公訴。
(3)本件起訴後,辯方律師多次至越南,並提出所謂的大幸福公司廠區照片,而本署於
此期間已獲回覆可至越南,乃由林漢強主任檢察官帶同數位檢察官同去。此為合法的任
意偵查作為,並無違法之處,報導所言顯然有誤。
6.有關「檢察官態度輕浮傲慢」一事:
(1)姚檢察官於某次蒞庭時確實有嚼口香糖之事,其表示因當日開庭時間冗長,故其
於後半段精神不佳,
故嚼食口香糖以提神。姚檢察官並表示其雖已盡量避免引起注意,不過此舉確實不當,
但絕非報導所言之態度輕浮傲慢,其亦表示虛心接受批評,日後並會避免再次有類似情
形,造成誤解。
7.補充說明事項:網路上另流傳「衛福部曾發函給法院表示,食安法並未管制原料」、
「衛福部的回函中明白指出,因原料油可經精煉去除重金屬和其他雜質,所以對原料油
部分認為無規範必要。」等說法,但衛福部昨日已經發新聞稿澄清此事,且經與蒞庭檢
察官及衛福部食藥署反覆確認,衛福部食藥署從未有如上開內容之回函,反倒是不斷跟
法院重申原料一直在食安法規範之內,所以上開網路訊息顯然與事實不符,有予以澄清
之必要。
結語:本署虛心接受各界之批評指教,若確實有作為不當之處,必定予以改正,但對於
嚴重扭曲事實、刻意誤導大眾視聽之報導,仍必須本以職責澄清說明,避免外界之誤解
,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