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該公告於2011年元旦生效,其內容與本次交易有關的部分為:
不論任何的網路交易行為,業者標錯價格,只要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行為
均視為該項網路交易契約已經成立;除非業者在2天內檢附正當理由
業者不得片面否認該交易行為。
對於網路交易業者而言,也杜絕業者惡意以標錯價作為宣傳的行銷手法。
外商根本不會甩你這個 就是要你以原價吃下去不然就不惜法院見
作者: lslayer 2015-12-03 09:22:00
正當理由 1.駭客入侵 2.網頁資料錯誤 3.工讀生的錯 都機
作者:
axzs1111 (★~板橋本環奈~★)
2015-12-03 09:25:004.阿扁任內的錯誤 阿扁下台!
作者:
roy2142 (roy)
2015-12-03 09:25:00用標錯價格當作宣傳手法。這樣對商譽真的有幫助嗎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5-12-03 09:26:00
蔡英文不用出面澄清嗎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ä¸))
2015-12-03 09:26:00當成廣告就好了…做個好名聲,除非金額遠遠超過廣告費
作者:
axzs1111 (★~板橋本環奈~★)
2015-12-03 09:29:00我是覺得冥進洞跟阿扁這樣欺騙台灣人太過分了 應該用黨產來賠
作者:
kois (寂寞轟炸..)
2015-12-03 09:33:00zara台灣還需要廣告嗎?
作者:
frey (frey)
2015-12-03 09:49:00付款行為定義好像是商家有收到錢才算。刷卡沒有算收到錢。
付款行為是指消費者把錢交出去 如果收到錢才算應該是收款行為
作者:
islets (小島)
2015-12-03 09:55:00消費者刷卡不一定代表業者就要請款XD
這種標錯價的都要用直接扣款和匯款才有可能成啦刷卡他直接不請款或刷退就好啦XDDDDDD
作者:
oldriver (oldriver)
2015-12-03 11:00:00刷卡不代表業者有請款吧 錢不是扣在銀行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