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第10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居住自由:居住為人民靜止之所在,不問久居或暫住,
非經居住人同意,不得無故侵入,搜索或封錮,
是為居住處所不可侵犯權。
為什憲法寫得這麼硬,還是可以被都更啊?有八卦嗎?
2 為什麼不用寇斯定理來解決都更問題啊?
寇斯定理:界定財產權、使交易成本幾近於零。
就像代表健康(零肺癌、零呼吸道疾病)的碳權,在界定財產權後都可以賣了;
居住自由在舉著GDP大旗下應該也可以賣吧?!
怎麼讓交易成本幾近於零呢?只要定房價200倍一定要出售不就好了嗎?
也省的建商在那邊打官司、請黑道、官商勾結啊!公道價200倍不好器?
註:交易成本即為:打官司要請黑道、官商勾結。
有沒有用寇斯定理解決都更問題的八卦啊?
以上 孫中山是最聰明的人嗎?在百年前就預料到LGBT了!
所以憲法寫: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而不是男人有服兵役的義務。
這樣就不用先定義誰是男人了。不然百年前那種氛圍,豈有女人當兵的道理?
話說當時的女性有沒有嚇一跳啊?!看到憲法這樣寫,會不會晚上睡不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