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0日 貧果
交通部高公局委由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事宜,當時雙方約定,若用路
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50元手續費,不料2014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
信通知欠費,且免收手續費,若用路人未在期限內補繳,才再寄掛號信催討並收手續費,
事後遠通電不滿因此額外增加營運成本,向高工局提告求償2014年1月至次年8月支付平信
郵資共5583萬元,台北地院認為求償有理,今判高公局敗訴須如數賠償。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出,公司與高公局簽訂合約不包含先寄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此一項目,高公局
在2014年依立法院決議,對於未裝eTag或已裝eTag但餘額不足者,要求遠通先寄平信通知
欠費用路人,公司因此每月額外支出郵資近300萬,2014年1月至次年8月底,平信催費郵
資共5583萬元,要求高公局支付。
高公司指出,平信催費郵資,原本高公局同意支付,但因後來立法院決議,此郵資不應由
高公局付,高公局即應遵守,因此拒付,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並未約定遠通電收
應付平信催費郵資,且立法院對於立法、預算以外的決議,僅具建議性質,並不是法律,
無拘束力,判高公局應支付平信催費郵資。(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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