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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水餃伯娶妾當奴工 性侵116次僅初夜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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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現年78歲的鄭姓老翁開水餃店,10年前用友人當人頭娶回19歲
的越南妹小蓉(化名),小蓉來台後,白天在水餃店工作,晚上陪鄭翁上床,小蓉忍受5
年後,怒告性侵,新北地檢署認定鄭翁性侵116次;但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
解,認定小蓉是鄭翁娶回來的妾,第一次3P性交是利用權勢性交罪,判鄭翁4月徒刑確定
、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其餘115次性交全判無罪定讞。
民事賠償部分,最高法院去年10月已判鄭翁應賠小蓉工資和加班費共258萬5480元,以及
3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花錢找人娶回越女
判決指出,已婚的鄭翁在新北市開水餃店,94年找友人和他去越南辦假結婚,想引進人力
幫忙水餃店,並滿足自己的性需求,鄭翁選定小蓉後,在越南舉行婚宴,但由友人出面辦
結婚登記,包含旅費、宴客、金飾、聘金、手續費和律師費,花費3、40萬元。
越女控沒薪害墮胎
小蓉95年8月8日來台當天,鄭翁把她帶回水餃店工作,當晚就與60歲同居女子逼小蓉玩3P
。小蓉指控,她白天在店內包水餃,有時晚上就在店內地面遭性侵,鄭翁還害她墮胎,也
不給她薪水,5年後,小蓉投奔在台表姊報警處理。
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鄭翁,認定他性侵116次,一審判鄭翁4年2月,高院改
判3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時鄭翁改口稱小蓉是他的小妾,並主張跟妾上
床不構成性侵,鄭翁說,之前不敢講真話是怕假結婚曝光。
判4月 可易科罰金
更一審參考小蓉假老公和仲介結婚男子供詞,採信鄭男說詞,認為小蓉婚前在越南,就已
知真正結婚對象是鄭翁,兩人還同遊、同住和買首飾,因此鄭翁只在小蓉來台當天,犯下
「利用權勢性交罪」一次,但沒硬上小蓉,不成立強制性交罪,輕判4月,其餘115次是鄭
翁與小蓉合意,不構成犯罪。檢方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至於鄭翁同居人被判3月、可易
科罰金確定。
鄭翁納妾是否觸犯重婚罪?前律師公會全聯會監事林振煌律師指出,鄭翁是找人頭到越南
替他假結婚,因鄭翁本人並非假結婚的「犯罪主體」,加上重婚罪須告訴乃論,故鄭翁未
觸犯重婚罪,但可能另涉偽造文書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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