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我國性侵是否判的太輕?

作者: 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   2016-01-26 10:23:22
性犯罪因舉証不易
常常會導致兩種結果
1. 真正受害者常因法律常識不足者不敢舉報
2. 誣告濫報企圖詐財的案例越來越多
在此前提下,你把性侵的刑責加重(就提高成強制去勢好了)
不敢舉報得更不敢舉報
特別是犯人還是親人的情況下,會讓受害者的顧慮變的更多
誣告濫告的就爽了
因為他們可以因此騙到更多的和解金
開放價錢與品質具競爭力的性工作產業,政府提供性消費貸款
絕對比性侵刑責加重來的有用
當然,記得不要隨便收難民
※ 引述《needsun (needsun)》之銘言:
: 《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
: 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無期徒刑。不管
: 是因為刑期服滿、假釋(英語:parole)或赦免(英語:Gaintime)而出獄,出獄後必須
: 立即對他執行社區監控(英語:community control):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
: 控器材,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機關報
: 到,週末和假日被監視等等[2]。
: 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1個州順利通過採用
: =========================
: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
: 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
: 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 ,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
: 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 =========================
: 以上資料: 維基百科
: 2011年原本有立委提案仿效「美國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
: 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可施化學去勢。但是最後這兩部分修法都未納入
: 可是事隔那麼多年 政府仍提不出有效對策
: 兒童遭性侵新聞日日上演 難道不該再修法加重及防治嗎?????
: 真的很讓人憤怒~
作者: zzro   2016-01-26 10:25:00
好不容易新北才多拿幾席 怎麼可能放掉
作者: MunezSu (Munez)   2016-01-26 10:27:00
張姓宅男在夜店碰觸劉女臀部,遭控性侵。一審裁定化學去勢
作者: joe750 (潛到溺水)   2016-01-26 10:29:00
宅男好可憐
作者: speedracer (saiyajin)   2016-01-26 10:31:00
二樓的情形有可能發生
作者: minicg47482 (*城市蚊子*)   2016-01-26 10:32:00
那如果是陳姓宅女碰到李男鼠蹊部,遭控性侵,應該要
作者: lunhsuan (虛無飄渺)   2016-01-26 10:32:00
以後擠捷運手都不能亂動了嗎
作者: 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   2016-01-26 10:32:00
腹擊交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6-01-26 10:33:00
用水泥填起來
作者: CAtJason (敬請見諒)   2016-01-26 10:39:00
就因為擔心二樓那種案例,然後輕判真正的性侵犯和累犯,偉哉鬼島?
作者: 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   2016-01-26 10:42:00
真正的法律精神就是勿縱勿枉 至少寧縱勿枉寧枉勿縱這種精神比較適合去對岸狼性一下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6-01-26 10:44:00
原本法律就是要把冤獄成本降到最低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6-01-26 10:56:00
同意
作者: chaudieuer   2016-01-26 11:59:00
法律本來就有罪疑唯輕和無罪推定原則了 要能證明張姓宅男真的有性侵才能定罪而不是張性宅男自己證明自己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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