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ljuber (美少婦與女兒同學的故事)》之銘言:
: 其實就個體戶經營就好了
: 發給執照
: 每年定期體檢
: 警察取締若有執照就可以合法不會被抓
: 為什麼這麼簡單的方式政府不做?
噓 vajra0001: 為什麼別人家的女兒要被當商品賣? 02/09 09:11
推 ctimtaml: 一年體檢害誰啊…兩星期就要驗一次了 02/09 09:13
→ darkbrigher: 實際上一堆女人自願讓人喝茶吃魚 開放的話有的是人做 02/09 09:15
噓 wuklean: 法律就訂好了 有專區即可 地方不設阿 02/09 09:16
要扯的東西太多了
我只好先簡單說一下
首先你講的每年定檢問題太多
你知道連民國三十幾年的特種酒家管理條例或是之後的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都明白寫著每周至少要定期檢查一次嗎?
妓女舞小姐這些人,一天不要說多,接客接三趟好不好?
換句話說被不明針頭插一千多次你才要他去體檢一次
就算不是毒鮑魚 也變成毒鮑魚了
這種對於衛生思想之落後 不言可喻
再來,個體戶發執照經營其實就是個走老路
以前的公娼制度就是如此
然而只要拿到執照,不管在哪都能經營的話
變成職業無法被控管 外觀無法分辨公娼或私娼
你又不可能天天去查誰開的鋪子有牌
甚至有種可能就是他本身是有牌
但他底下十幾個小姐
要是有一個沒牌你也不可能把它整個館子全都抓出來慢慢查
最後還是有可能會讓所謂有牌公娼會變成私娼的煙霧彈
讓你稽查人員無從查起
這種結果下最容易被黑道把持
嫖賭這兩項都是低成本高獲利的行業 不可能會有人不把黑手伸進去
與其要走老路 專區化的官方經營還比較可行
畢竟收費標準還有營業時間等等規定都由官方決定
不會有那種做白工的妓女 而且就算想插手這門生意 我想也不會有人明著跟政府幹
至於暗的可能就還是要靠警方或稽查人員去抓了 甚至官民合辦也不是不可行
只是大法官解釋真的很不負責任,把問題丟還給地方權責去搞
讓中央可以坐山觀虎鬥 看地方要怎樣踢皮球
然後繼續用未決的行政命令與法規去抓娼嫖
對法律不懂得嫖客不知道的話還是要乖乖被抓 你看有多賊
另外要講的是
不要在說啥性交易產業就是把別人的女兒當商品賣啦
你這樣腦子裡還是充滿著父權概念阿,
甚麼叫別人的女兒? 她不能自己決定要怎麼賣嗎
還是秋月孝三說不准,愛莉連男友都不能打炮嗎?(愛莉你醒醒吧 你只有爸爸沒有男友)
再說現在有的女人看輕自己看輕到連商品都不算
半買半相送 拿錢請人幹倒貼的都有 講商品啥的太言重
再說自由這東西就是你要對你自己完全負責的狀況下我不去干涉你
包含所謂性自主 所以要是今天沒有強迫的狀況下
有女人願意主張她的性自主,以肉體勞力換取金錢
你有甚麼資格說人家是當商品賣?
何不尊重人家如何自己看待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