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誰打通牆面?維冠設計前後大不同 

作者: dj720c (dj720c)   2016-02-17 10:05:36
因為民國70年「國家賠償法」施行 及 民國72年「豐原高中大禮堂倒塌」事件
建築法在民國73年修法的時候
建管單位就被改成只剩蓋章功能
審圖的責任全部轉嫁給簽證建築師身上
現在審查就只剩下底下這個Check List
圖對不對、合不合理,早就沒人管了!!!
http://imgur.com/qPM3DEZ.jpg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審查人員)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之工程及設備圖樣、計算書、說明書,應分別由有關科、
系大專畢業資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五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人員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具有上
開人員之機關代為辦理。遇有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
專家,代為審查或鑑定。
======以上舊版==中華民國73年10月26日修正==以下新版======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審查人員)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
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
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
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作者: dodosteve (Hayashi Eriha)   2016-02-17 10:09:00
簡單來說就是把建築安全交給建築師的良心嘛.食品安全也是交給老闆的良心啊,衛福部有何不妥?
作者: zzh1014 (童言無忌)   2016-02-17 10:11:00
余烈說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6-02-17 10:12:00
說實在的 公務員賺多錢 建築師賺多少 要賺少的負責?           少          少
作者: zzh1014 (童言無忌)   2016-02-17 10:13:00
如果建築師又拿建商錢~所以要修掉~但建築師公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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