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s61512tw (肥子)》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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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我來說
: 不傷害傷害我權益的人只有一個理由
: 就是我也會受罰
: 但我完全不覺得傷害壞人有什麼不對
: 前提是要那個人有侵害到我的權益
: 像有些新聞
: 女兒殺死了性侵她多年的獸父
: 你們還會覺得私刑就是不對嗎
: 真的不對 我想知道為什麼
: 我想不通
: 因為我如果先傷害別人
: 我被受害者報復我覺得自己
: 罪有應得
簡單來說
刑法不允許私刑而需交由公權力處理的理由,以實際面來說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著想和方便管理著想,其他理由不過都是這兩個理由美化過的說法。
例如A殺了B
排除阻卻違法(正當防衛)和罪責(無行為能力)
不管實際原因為何,A就是殺了B,而必須進到法院審判。
那到了法院,法官就會把現實原因加入考量,例如B長期對A施暴或是性侵等等的來減輕A的罪責,給予當事人實質的審判。
如果不這麼做,准許人因為受傷害,而為了報復給予私刑,那社會只會越來越亂而已
先不論到時候街上可能每天都有黑幫報復火拼還不會被警察抓外,該如何判斷你到底是假報復之名行暴力之實等等都是完全無法解決的問題。
所以現行體制絕對不可能讓每個人得到實質正義,但卻是為人類安全得到最大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