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憲法法院裁定 處罰自願賣淫行為合憲
南韓憲法法院今天裁定,嚴懲婦女出賣身體換取金錢的反賣淫法律不違憲。這項2004年制
定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因買春或賣春遭定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及300萬韓元(約新台幣8
.3萬元)罰金。
法新社報導,今天的裁決主要聚焦於2012年由一名41歲娼妓提起的訴訟。她對自己被逮捕
及遭罰50萬韓元提出挑戰,主張懲罰自願賣淫,尤其是在性工作者別無其他賺錢手段的情
況下,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
然而,針對性交易可能屬非強制性質,憲法法院予以駁回。合議庭法官在裁決中指出:「
賣淫本質上是一種暴力和剝削,因此不能被視為自由交易。」
這項判決引發在場性工作者及維權人士憤怒反應。一名發起性工作者協會的維權人士告訴
記者:「當權者對性工作者毫無同情心,逼她們去死。」
一名性工作者則含淚問道:「我們不是韓國人的一分子嗎?他們沒有為我們著想。」
【中央社/首爾31日專電】
南韓憲法法院今天就「性交易特別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自願賣淫行為也將受到處罰是否
違憲作出裁定,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結果裁決相關處罰條例並未違憲。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指出,這是南韓首次就處罰為了生計而自願賣淫的行為是否違憲進行
裁決。
據報導,南韓於2004年實施「性交易特別法」,嚴厲打擊賣淫行為。該法第21條規定,進
行賣淫嫖娼活動者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韓元(約新台幣8萬4580元)以下的
罰款。
http://udn.com/news/story/5/16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