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幹,有錢喝酒、有錢買車開車,他媽的竟然沒錢打官司!
: 他來尋求扶助的時候,竟然主張老太太是被後方汽車撞死的,
: 所以他不用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 「如果你老木被人撞傷丟在快車道上等死,你還覺得對方沒有責任嗎?」
: 為什麼有危險犯的制定?
: 不就是因為實害結果往往過於巨大、難以舉證,所以才創設的犯罪態樣嗎?
: 現在一個罪證確鑿視人命於無物的行為,你判一個月!?
酒駕以前判不重是因為沒有被特別列舉強調
酒駕的酒本身只是一個狀態,有問題的是「酒駕」這行為
換個方式解釋就很好理解酒駕
酒駕 因為醉酒狀態 造成 在路上三寶駕駛的危險行為
疲勞駕駛 因為疲勞狀態 造成 在路上三寶駕駛的危險行為
三寶駕駛 因為天生狀態 造成 在路上三寶駕駛的危險行為
這三種馬路上最常見的危險駕駛只是歸因不同,事實上完全一樣的危險行為,
都符合原po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視別人性命於無物的過失行為。
現今法律只提高其中一種酒駕處罰,
甚至只是無限提高微酒醉的嚴格程度而忽略其他因素造成的三寶駕駛。
應該要督促立法者,
盡速將這三種不同歸因同樣危險的三寶駕駛一起列入罰則,
更重要的是要跟酒駕一樣禁止這些危險駕駛再上路!
請支持推動立法 「三寶駕駛視同酒駕」「三寶肇事不得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