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會被執行死刑一定都是被判刑死刑定讞
理由就真的只有簡簡單單的"被判死刑"而已
就像被判徒期、罰金等,也都是依照判決執行
而召開記者會所給的執行死刑的理由,和被判死刑的理由根本大同小異
根本沒比被判死多解釋啥東西
一般來說,我國是個有死刑的國家,理應正常執行死刑
當死刑正常執行時,大眾的反應不會如同現在這般
死刑定讞後,暫時不執行才應該是法務部等官員應該要出來解釋的
當暫時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就應該正常執行
這樣做之後對於死刑執行也就能夠更有公信力、說服力
有沒有不執行死刑不用出來說明的八卦
另外關於死刑執行前的必須程序
應該也只有刑訟460、461有提到吧
其他關於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等救濟程序,也就是"得"的程度,而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