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捷家屬不及提非常上訴 羅瑩雪:真的是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6-05-12 13:10:35
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6275&CtNode=133&mp=002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
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
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
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
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
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
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
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至各級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
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
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
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
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即行終結。由最高法院送達判決予被告,並移送最高
法院檢察署轉發各該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參考法條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
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
之刑。
第448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 外,其效力不及於
被告。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2/05/14
家屬最好是能提非常上訴齁...
雖然我也覺得有點太快執行 但哪裡違反程序?
以往執行死刑不都是已經執行才通知家屬嗎?
作者: peter080808 (peter)   2016-05-12 13:12:00
應通知其親屬。
作者: Leo4891 (Leo)   2016-05-12 13:12:00
廢死炒作一下 就被一堆人喊違反程序了
作者: peter080808 (peter)   2016-05-12 13:13:00
當然啦 5分鐘前通知 這樣也當有通知也可法務部長當成鑽漏洞的律師一堆人也爽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5-12 13:17:00
一堆覺青隨便講講你就當真喔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6-05-12 13:17:00
五點記者會,八點槍決叫做五分鐘前?
作者: melomelomelo (melo)   2016-05-12 13:17:00
程序正義就是衝進立法院
作者: piece1 (...)   2016-05-12 13:18:00
你腿了..現在不是吵程序在吵研究了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6-05-12 13:18:00
五十天再來,一年再來都來的及?自己慢怪依法行政?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5-12 13:19:00
律師落漆找人推卸責任啊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   2016-05-12 13:23:00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5-12 13:28:00
對啊 律師在執行之前沒提啊
作者: drigo   2016-05-12 13:43:00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5條「執行死刑,應通知其親屬。」法條這樣訂,但可沒說要何時才知道~呵呵而且通知形式,也可以用電話、傳真、郵遞各種方式,這些法律裡規定非得哪種通知方式才行。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6-05-12 13:49:00
事實上家屬當天執行前n個小時就已經知道.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5-12 13:51:00
就是執行前幾個小時就知道,律師才開始動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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