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例事實沒錯的話,依照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庭決議
與五歲兒童為性交應該論以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法定刑七年以上
怎麼會論以227條的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 法定刑3~10年
雖然這決議被學者批評得很慘,但實務上法院竟然沒採用真是大開眼界
還是說本案是論以222,但具備減刑事由才判到4年6月?
請問八卦版的各位先進有何見解
※ 引述《d86249 (金羊)》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
: 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