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家裡設機關讓小偷中招死掉,會違法嗎?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3:54:38
※ 引述《anthony13015 (nothingonyou)》之銘言:
: 那想問 如果說
: 我已經在門口貼出告示說
: 家裡設有機關 有死亡可能性 請自愛
: 那小偷如果還是執意進去
: 最後被機關弄死
: 一樣有罪嗎
: 我已經先告知了 這樣可以嗎?
如果不是小偷,
而是你朋友進來你家不小心踩到陷阱被弄死了,
你的問題會更大。
本來想找刑總舉的案例寫,但一時找不到。
google到一個法學考題,滿類似這狀況。
貳、正當防衛
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某日,小偷
乙果然上門偷車,被石頭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請問甲是否要對乙失明的結果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101司法四等法院
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一、破題解析
正當防衛果然是傳統老梗,前半部分在於測驗同學對於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之判斷標準,
後半部分是大家最愛的誤想防衛,得分關鍵在於版面編排。
二、擬答
甲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致石頭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
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
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
視能。」客觀上,如題所示,甲之行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重傷
定義,主觀上,甲對於該行為造成乙受重傷之結果應有未必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
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
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行為不過當,本案爭點在於甲設置
該機關時,該侵害並未發生,是否符合現在性,但管見以為該設置發揮作用時,確實有現
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觀上有防衛意思,關於防衛行為部分,甲為了保全其財產法益,而
犧牲他人重大身體法益(設置該機關係對他人身體造成重要侵害),係屬過當,故甲無法
主張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僅在罪責部分,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則此時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
項重傷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構成要件部分,該行為如前所述,該當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違法性部分,如前
所述,可知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
思,行為不過當。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並無現在不法侵害存在,惟
主觀上甲係為防止他人禁入車庫竊盜,有防衛意思,此情況學說稱此為「誤想防衛」或「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對此學說處理分析如下:
消極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此理論主張,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
件故意。蓋其於犯罪論體系上採取「二階理論」,犯罪之成立僅有不法及罪責兩要素,不
法之判斷包括構成要件要素及阻卻違法事由整體綜合判斷,亦即,構成要件要素係積極正
面之不法要件;無正當防衛則係負面之不法要件,換言之,構成要件故意認知範圍,除了
構成犯罪客觀事實之認識外,還包括對於無阻卻違法事由之認識,因此有關違法性阻卻事
由前提事實之錯誤,即誤認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之存在時,與誤認積極構成要件要素事
實之存在時相同,皆屬於構成要件事實錯誤,而阻卻構成要件的故意。
嚴格責任理論:
嚴格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禁止錯誤相同,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並無誤認,
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但因行為人誤認為其正當防衛為合法之行為,欠缺不法意識,此理
論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不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僅得依該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
,決定是否阻卻或減輕責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誤認,不排除構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
違法性的意識(不法意識),所以若該錯誤無法避免,則由於不存在?不法意識可能性?而
阻卻罪責;反之,若該錯誤有避免可能,則有?不法意識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限制責任理論:
限制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非構成要件錯誤,因其於構成要件該當之認識並無
錯誤。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識,不法意識之欠缺係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法律評價面發生錯誤
(法律錯誤),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係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發生錯誤(事實錯誤)
,兩者性質並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錯誤。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非構成要件錯誤,但其和
構成要件錯誤之結構相似,皆係於事實之認知面上發生錯誤,兩者結構類似,故應類推構
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限制法效果理論(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依此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既非?構成要件錯誤?,亦非?禁止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
錯誤類型。蓋行為人已有構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觀上並無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所以
不法已經完全該當,在理論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卻構成要件故意,僅可能於罪責層次上,
阻卻故意責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種誤認行為,如同過失犯罪加以處理。換言之,這
種錯誤,不影響行為型態之故意,只影響罪責形態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於過失
罪責型態則不受影響,行為人仍可能是其疏於注意情形而成立過失犯。
管見以為嚴格責任論為可採,故其仍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僅得依該錯誤係
可避免或不可避免,決定是否阻卻或減輕責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誤認。
==
如果是小偷還可能引用防衛過當得減輕其刑。
但一樣是會被判有罪。
但如果是致使無犯意也不知情之第三人誤觸,
那一樣是會以重傷或是過失致死論,而且無法減刑。
作者: Sanjixxx (香吉士xxx)   2016-05-20 13:55:00
把入侵者弄昏倒
作者: hsunting2000 (穿著長靴的貓咪)   2016-05-20 13:56:00
如果門口寫內有惡犬還是有人進來給狗咬 違法嗎
作者: DeathTemp (邦迪亞的小金魚)   2016-05-20 13:56:00
SOD我看很多了,我知道一樓接下來的劇情是什麼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04:00
你對乙(小偷)的結論和內文不合啊...仍然可能無罪啊...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5:00
我只是舉一個類似的例子。而且在台灣不可能完全無罪好嗎如果你是設的陷阱傷害力是你知道會致人於死的,就有預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06:00
僅在罪責部分,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6:00
期心理,表示會傷害到人。那就看是傷害到誰,然後事實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07:00
免除其刑。←這個是你自己舉的內文的結論,結果你自己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7:00
認定,看如何去判決。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9:00
台灣那來的堡壘原則?還有堡壘原則不是入侵者死的帝王條款好嗎?真以為堡壘原則就是可以殺人無罪啊?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09:00
只是民事會斟酌補償...算了,爭這個沒用,又不是法官...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10:00
請去搞懂堡壘原則的精神與要件好嗎?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10:00
法官心證有堡壘原則就有,你是第一天看判例?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18:00
正當防衛講的是「必要性」,但這個必要性本身在判例上上就是浮動的,依法官心證來判定,當必要性拉到最低時,本身就是堡壘原則的概念...有太多矛盾判例的產生...看這篇吧:http://www.npf.org.tw/2/15261 懶得爭...
作者: sleeplesser (嚮往蔚藍之海的企鵝冬冬)   2016-05-20 14:20:00
痾,但實務有採限制罪責論的判決,然後林老聖經是採限制法效論…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0 14:22:00
當被害人在反擊時還要考慮加害人的感受,自我綁手綁腳時,這部刑法恐怕就已經失去其值得信賴的價值了...很喜歡文章裏的這句話...但法匠應該是不在乎...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25:00
法律不符自已需求,就叫不值得信賴???頗呵XDD
作者: sweettooth (sweettooth)   2016-05-20 14:40:00
所以意思是任何自保行為都不可以有?只能任由犯罪者為所欲為?他可以弄死你,你不可以不小心弄死他?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5:01:00
樓上怎麼得來的不能自保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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