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quera (期待)
2016-05-26 14:04:55前文恕刪
魯妹 不才 有些意見建議原po,請各位法官大大高抬貴手有錯請指正。
希望能一起解決原po問題~
有句話說:
"問題要找對地方解決”
你找錯地方吵了...
原po提起汙水下水道工程,所以去電水利局
但是水利局碰壁 進而尋找市政府反映
水利法規是如此,
水利局主要主管機關是 農委會、經濟部、及環保署
水汙法第18條、第18條之一到21及24條、25條 建議原po可以看看
這邊是水汙法的法規施行細則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34.htm
所以意思是我覺得,若是水利局採不要緊的態度受理
你可以將資料收集起來去給市政府看,若是政府態度也是這個樣子
原po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水利局的水汙法(汙水下水道)是以環保署為上級機關。
(各位法官大大有錯請指正 謝謝)
若還是不受理,再找更上級機關。
行政救濟即”行政法之法律救濟”簡稱,人民因其權益,
受有公權力行政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侵害,
而向有權之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是人民與行政機構之爭訟狀態。
非正式的行政救濟,人民救濟的請求雖有法律依據,
受理機關原則上無需依一定方式或實體上處置,如請願、陳情等。
請願與訴願的差別:
請願,係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的維護,
得向職權所屬之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等,
陳述意見,提出請求的方法,我國請願法第2條有明確規定。
訴願法第2條(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
個月。
憲法依據: 請願與訴願均為人民公法權力,
同屬行政受益權性質,在憲法第16條中有明確明文規定。
請願與訴願的方式: 應具備書面文件
訴願法第5條(提起訴願應按管轄等級為之)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
之規定為之。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訴願主要是因為行政處分而造成權益損害的人民使得提起
請願是一般人民均可提出請願
(以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私人權益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標的範圍較廣泛)
受理機關也不同(對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均可提出請願)
陳情:
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168)
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行政程序法169)
1.以言詞提出陳情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2.陳情人對記錄有異議應更改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
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
所以不管如何都先具備書面資料提起行政救濟。
希望有幫到原po 快點動手準備資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