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計程車司機的63歲林姓男子,承租基隆某民宅,見還有空房,便當起二房東找房客分
擔租金。他前年5月把房間租給北上求學的高中少女。
他見少女身材姣好,心生色心,提議只要少女同意性交易,當月不收房租,另提供三餐附
飲料。少女簽下性交易合約書,寫明半小時兩千元,男方不准親嘴、只能觸摸或親吻脖子
以下部位、不得以生殖器碰下體。二人用手和嘴巴發生五、六次性關係。
他去年3月凌晨4點竟拿鑰匙打開房門,意圖性侵少女,他只穿內褲進房後,用手摀住少女
嘴巴,強脫她衣褲,揚言「要報警就報警,我今天就是要上。」少女不斷反抗,林見無法
得逞作罷,少女向家人哭訴,報警將林逮捕法辦。
法院依與未滿18歲少女性交易、入侵住宅等罪,判林男1年徒刑;另入侵住宅強制猥褻罪
,判3年3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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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