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一直有個疑問。
當初會判刑,就是因為檢察官與被告律師攻防後,
由檢察官獲勝,並由法官決定刑度。
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不就是要推翻自家檢察官的結論?
所以當初獲勝的檢察官是個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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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常上訴是仿照日本制度建立,所以查了一下日文維基百科,
非常上訴主要是針對判決與法條牴觸的案例。
例如,法律明定最高罰金10萬,卻判罰20萬這種事。
被告還是有罪,但是刑度違反法條。
而不是像台灣這樣,推翻檢察官系統的結論,有罪變無罪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