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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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上廁所抽菸喝水算休息 法官打臉慣老闆
3.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經營熱轉印花工廠的廣懿公司雇用多名菲律賓籍外勞,其中10人提告主張每天工作
超時2小時,打官司追討加班費等。廣懿指扣除午休1小時,包含吃飯、上廁所休息各30分
鐘,還有工作空檔去吸菸室抽煙、休息,公司從未干涉,也沒超時工作。但高等法院認為
外勞上廁所、抽菸、喝水時,仍在主管視線監督範圍,形同隨時待命,不算休息,因此認
定扣除外勞吃飯30分鐘的休息外,每天超時工作1.5小時,判廣懿須給付10名外勞各1.5萬
到10萬不等加班費及各7900餘元到4.2萬元不等資遣費。全案定讞。
10名外勞提告指稱,他們在廣懿工作月薪19047元,換算成日薪635元、時薪79.4元,原本
正常工時是8小時,但他們每天從上午8時工作到下午6時、共10小時,中間無休息、中午
輪流用餐時還要看顧機台,每天超時加班2小時,且公司未依法給特休假,在勞資雙方協
商不成情況下,他們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
等。
廣懿則辯稱,由於印花工廠工作環境悶熱且需搬運重物,台灣的年輕勞工不願意幹,才會
雇用外籍勞工,雙方除了勞動契約外,外勞另簽訂切結書,記載:「午休1H(含吃飯時間
30分鐘,上廁所休息次數加總約莫30分鐘)」,公司從來不會因為員工休息片刻、不在工
作岡位上而懲處,也沒任意剝奪員工休息時間。
但廣懿主管出庭作證說,外勞休息時間是指等待師傅操作機器的空檔、個人生理需求時間
及吃便當的半個小時,除抽煙外,工作中都無法離開主管或師傅視線範圍。
法官認定廣懿的外勞每天早上8時到下午6時的10小時內,除了半小時用餐,其餘所謂「休
息時間」僅為趁工作空檔上廁所、喝水或抽菸,但都無法離開主管、師傅視線範圍,仍受
雇主指揮監督,並隨時待命繼續工作,實際上只有吃飯30分鐘算休息,形同每天加班1.5
小時,依法應以時薪79.4元乘以1.33,每小時105元計算加班費。
此外,法官認定廣懿並未依法給外勞一年7天的特休假,審酌10名外勞在廣懿工作各4到26
個月不等,判決廣懿應給付10人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合計80萬元,其中最多
者可得近15萬元。全案定讞。
對於判決,廣懿主管強調「從未苛刻外勞加班費及休息時間」,並指外勞們底薪加上加班
,月領2.8萬至3.2萬元,每天當工廠機器換布、換顏料的空檔,外勞出去抽菸甚至去往返
20分鐘路程的山下超商買菸,主管從來不過問,此案一審並未判准加班費,就是認為我們
有給外勞足夠休息,但高院改判空檔不算休息,我們很錯愕但尊重,目前已改為早上8時
上班,下午5時下班,共9小時,期間除了半小時吃飯,也規定必須另有完整半小時休息,
且抽菸、上廁所不列入休息,若外勞放棄休息要加班,必須註記原因並給加班費。
《蘋果》聯繫不上此案外勞,其委任律師曾威凱指出,此案重點是高院認定待命時間不能
視為休息時間,依據《勞基法》,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要有完整30分鐘休息,每天工
時若超過8小時,就要給加班費,如此規定是考慮到人的尊嚴,因為不能把人當成機器都
不給休息,但此案一審認為廣懿機器換布等空檔,員工可以上廁所、抽菸等,做點個人的
事情,因此沒有判准加班費,但高院重新認定,認為上廁所、抽菸等屬於生理需求,雇主
不應將這些零碎時間加起來視為休息時間,尤其工廠不是可以吹冷氣的舒適環境,外勞工
作性質粗重且弱勢,他們是來台灣掙薪水,不是來當奴隸,完整的休息時間更為重要。(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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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工作月薪190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