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黨用一下黨校的東西無傷大雅~
確實無傷大雅
著作權法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擬答如下:
立法院:中央機關
修法報告事項: 因為立法目的
在院會報告: 內部行政, 沒有對民眾產生權力的得喪變更
合理範圍: 只複製12頁, 約1/3, 符合一般社會慣例
紙本複製一份,不對外發行: 方法手段與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連
結論: 原告主張沒有理由, 原告之訴駁回
ps: 不要以為國民黨下台了, 法院就不再是國民黨開的, 挖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