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這員警所判和北市府警察局講的怎不一樣?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75&ctNode=45340&mp=108001
(一)「停車」定義只要符合下列一項,就符合達成「停車」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2、車熄火。
3、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
(五)臨時停車的定義是停止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駛
狀態,3個條件要完全符合才算臨時停車。
某A騎車想要看手機的時間,到路邊停下看手機(此時進入臨停狀態,非行駛狀態),
看手機停在路邊超過三分鐘(從臨停變成停車狀態)。
奇怪,依照台北市警察局網頁定義,都是停車或臨停啊,行駛狀態寫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