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花慘遭性侵225次阿姨聽對話揭發 惡警重判14年
航警局賴姓員警趁同居女友外出工作時,猥褻、性侵女友的一對幼女225次;刑事部分,
最高法院判他14年徒刑定讞;民事部分,高等法院判他須賠妹妹10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賴男於民國99年間與前妻離婚後,與一名已有2名幼女的女子交往,周末常到
女友位在蘆洲的住處,趁女友工作之際,以教英文、洗澡等藉口猥褻、性侵2姐妹。
雖然兩姊妹曾向母親反應,但母親卻認為「叔叔在跟你們玩」,賴男後來調到花蓮,女友
帶2個女兒和他同居;103年,2姐妹對話內容被阿姨聽到,才揭發這起性侵案。
賴男判刑確定後已遭免職,民事部分,2姐妹分別求償,由新北地院審理,其中姐姐部分
判賠300萬元,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妹妹部分一審判賠100萬元,高院法官認定他戕害被
害人身心健全成長,身、心、靈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駁回上訴,判賠100萬確定。
原文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09/751886.htm#ixzz4Gr1F0b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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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225次最高法院判他14年徒刑定讞
根據一罪一罰
性侵一次只要關不到23天 ( 365*15/14= 22.71 )
所以說
一罪一罰下,有期徒刑最多30年,真是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