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篇報導裡面這段文字差點吐血:
「以醫院最基層的救護車司機為例,他說,過去各院一班只要請兩名司機,
以一人每天正常工時加加班共12小時輪值,這樣不但救護車可維持24小時出車,
司機每月底薪2萬多元,加上加班費、出勤費等津貼共3、4萬元,也勉強能夠養家活口。
但隨著國內勞檢行政手段日趨嚴苛,不但不允許救護車司機長期加班,
還要求必須正常例休,逼得醫院每班不得不加聘第3名司機。
但如此一來,往往生力軍還沒加入,原有兩名司機就會因此後再無加班費可領,
月薪將被打回2萬多元而辭職走人,試問:這樣的結果究竟保護了誰?」
啊勞基法是有規定月薪只能給2萬是膩?
給人家低薪逼人家要冒著過勞死的風險加班領加班費才能勉強養家活口,
再來怪勞基法害醫院不能給員工足夠養家活口的錢,阿不就好委屈喔~
有沒有鬼島資方草莓又沒競爭力也能爽爽賺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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