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226301 (別鬧!我很認真)》之銘言:
: 不修法前 基本上無解
: 你想得每個方法 都有反例可打臉
: 只要無法證明 女生當下是開心的 回家後是開心的
: 沒有Line 沒有照片 沒有影片 (偷拍犯法!)
: 很可能就是性侵了!
: 在性侵案例 由於性侵意願難以取證 立法基於保護女性
: 所以不是一般的無罪推論 而是有罪推論
: 只要有性交 而你又拿不出什麼一刀斃命的證據
: 就會被起訴!
: 即使 你拿出一刀斃命的證據 也很有可能被起訴 (詳情 每日新聞
: 目前我們看到的都是 未起訴 敗訴的案例和新聞
: 卻無法注意到 假性侵 真勝訴的黑數
那是你看判決書看得太少 無罪推定還是最基本的原則
而且另外有些人不知道是不是法學科目沒有修好,連檢察官跟法官都分不清楚
裁定跟判決也混為一談 這就是典型的法律知識不足
被起訴不一定有罪 判決才能確定有沒有罪
但因為妨害性自主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
除非當事人聲請再議,或主任檢察官有不同意見,不然基本上就案件就終結了
另外大家也可能注意到一點,對於某些確認是性侵的案件
很多民眾都會認為對加害者判太輕了,恨不得直接將加害者化學去勢
但對於某些大家覺得可能是假性侵的案件,大家又會怪罪司法不公...
實際上,不管大家怎麼看
台灣的法律人,特別是法官、檢察官這一塊,都受過專業的培育和訓練
妨害性自主案件,做為典型的刑法上的案件,當然不可能不是研究的對象
因此對於性侵這類的案件該怎麼處理,實務上早已建立一套衡量的標準
對於相同性質的案件,法官都會參考判例、上級法院見解等等
在類似判決上統一見解
所以大家覺得漫無標準 法官自由心證的看法
真的是一種誤解 或者說是 對司法體系的不了解產生的誤會
司法體系可能不符合你心中的標準
但他確實有一個標準和程序在那邊
通俗點講 法律人有法律人的玩法 跟一般民眾的認知未必符合
但是有她的邏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