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小心! 獵保育類動物重罰10萬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60922-iItV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行政院22日院會拍板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民住民
未依規定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將罰2萬到10萬元。農委會表示,以往僅罰濫捕「一
般」野生動物,但「保育類」野生動物更應該加強保護,且刪除了「首次違法不罰」。行
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在尊重原民傳統的同時,也能增強保育力道,政院已通過並送立
院審議。
農委會22日在行政院會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並表示,法規中僅
規定原住民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時,將處1
千元到1萬元以下罰鍰,且首次違法不罰,但卻忽略了「保育類」野生動物,在行政院政
務委員張景森邀集法務部、原民會、農委會等相關機關會商後,認為應加強法制力道保護
「保育類」的野生動物。
「原住民濫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將處2到10萬元罰鍰,且首次違法也將處罰。」農委
會解釋,政府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祭儀,但也須兼顧野生動物的保育,濫捕野生動物
須受罰的法律已施行多年,原住民族應可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得知,已沒有首次違法不罰的
必要,故此次修正也將「首次不罰」內容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