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提出辦法也不見得有用...政治圈那些人很擅長射後不理
新版電業法四大缺失
1.不保障供電 =>台電將失去超過6成的發電廠
2.不保證員工權益 =>電廠民營化後.員工權益未知,根據經驗都違法
3.不保證便宜電價 =>發電要賺錢.輸電要賺錢.配電要賺錢,台電自行吸收的沒有了
4.不規定合理利潤 =>圖利財團.發電賺翻了.百姓賠慘了
新版電業法簡單改善
1.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皆有供電義務。電力是民生工業國防基礎建設,不應只有售電業的台電有供電義務。
2.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合理利潤為5%,不論是否盈餘,皆應定期維護與改善設備,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3.若業者虧損超過資本額20%,即進行收回國有,5年內完成國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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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業法未民營化台電.但卻將台電拆分成不同公司.變成多頭馬車.日後電價成本與調度溝同協調成本必定上昇
Q2:104年的電業法版本和今年的差異不小.當年的公聽會與今年的不可相提並論.應重新辦理廣泛的公聽會
Q3:既然台電是國營.為什麼放任民間以民營思維要求台電賺錢又不准反映成本?
Q4:25%比例太高.難道沒有賺到25%就不用保養維護與認購綠電了嗎.改成5%內為免稅.超過部分按造公司法課稅.而且無論盈餘與否.都應當保養與維護
Q5:最便宜的核能以後沒有了.當然漲.能源配比以天然氣為主.還是漲.發電業獲利沒有上限.一定漲
Q6:綠電認購低落.經濟部好意思說嘴.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都不知道賠了多少錢.還要期望平穩電價基金嗎?更別說各項用電補助都沒有準時依法辦理了
Q7:說明理面跳過發電業.這是圖利發電業.而且電業法裡面明確地指出供電義務是台電配電公司.分層負責是文字遊戲
Q8:既然修法20年也借鏡國外.怎麼沒有退場機制?怎麼沒有跨國電網?怎麼沒有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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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業開放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無須規範其合理利潤;綜合電業及輸、配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計算公式中訂定,本條爰予刪除。
=> 喔~ 抓到了.民進黨圖利財團
各種有關發電業的供電義務根本在鬼打牆...直接說電業法適用之所有單位皆有供電義務不就簡單明瞭.繞來繞去是為了甚麼
第一條 "維持合理電價"沒有了.變成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確保穩定供電與彈性,增進社會福祉,以達
國家永續發展
=>文內沒有明定備轉容量率 / 各業者合理利潤上限 / 不停電 / 所有電業接有供電義務
第十三條 可以說是完全地免除了發電業的供電義務.沒有電源.只有輸變電與配售電.如何善盡義務??民進黨在想甚麼
第三十四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但使用發電業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 "得"必須改成"應".否則將發生類似英國六巨頭聯合漲價.不然就停電!!
第六十一條 發電業電價不予管制 => 財團要賺爽爽嚕
第六十條 二、電業開放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無須規範其合理利潤;綜合電業及輸、配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計算公式中訂定,本條爰予刪除
<= 民進黨刪除的理由.圖利財團
第六十六條 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不得低於○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優惠基準。
=> 現在就做不到了.還談以後?!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九條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 現在就做不到了.還談以後?!
第七十條 公用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為保障人民基本用電權,公用電業非有正當理由,對一般民生用電用戶不得任意斷電,若有必要採取斷電措施者,應符合比例原則。
<= 民進黨也知到電力維民生必需品.何不規定所有電業皆有供電義務??依然圖利財團
第八十一條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已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所以沒超過25%就不用維護/降低汙染以及投資再生能源嗎.必須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建議皆為5%且不論盈餘與否.都必須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