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opress (UCCU)》之銘言:
: 小魯工作上
: 常常會遇到一些 剛發現得到愛滋病的病人
: 在不確定疾病之前
: 小魯總會例行性的
: 而且是在病人家人或朋友都不在場的情況下
: 問一些很概略的問題
: "有沒有不安全性行為呀?"
: "有沒有男男間性行為不戴套呀"
: "你覺得你有可能得到愛滋病嗎? 幫你抽血驗驗看好嗎?"
: 無奈過往的經驗顯示
: 大多後來確認中鏢的病人
: 之前的回答總是不太誠實呀
: "沒有" "沒有" "絕對沒有 我很自愛的" 泰半是這樣的回答
: 但聽聞得知愛滋病後
: 有些人會異常的冷靜 娓娓道出自己的故事
: 有些人則是歇斯底里 想找出兇手是誰 但其實也為時已晚
: 得到愛滋病人
: 為何一開始都不誠實呢
: 跟我們好好說 趕快抽血確定中標 接受治療
: 不是很好嗎
: 有沒有八卦?
醫師辛苦了,平常大家都習慣站在病人的立場為病人講話(因為一般人都在這裡)
但今天小魯希望能站醫護人員的立場幫忙他們說話
在台灣,醫師經常被要求做他們專業以外的事情
尤其在我們南部,醫師要會說台語幾乎是必備技能,因為有些老人就只會說台語
像小弟認識的一個朋友,是衛生局主任,他原生家庭是國語環境
聽他說台語真的超蹩腳的,但是每次看他看病時,用他那爛爛的台語關懷病人都很感動
還好病人也沒嫌他台語爛(或許曾被虧過我沒看見),能溝通就好
雖然醫師在我們台灣是高薪,高社會地位職業,但現在醫病關係經常處於弱勢
經常要當心被病人吉,當心發生醫病糾紛,遇到奧客也是常事
曾看過一個很有趣的調查,現在甲甲很愛強調愛滋病是個人隱私是吧?
一般生活接觸不會傳染是吧?
在牙醫看病,病人有愛滋是否需要告知牙醫師?結果大家都覺得不需要
但反過來,要是牙醫他有愛滋病,他是否需要告知病人? 這時候又都變成需要 科科
有件事我印象一直非常深刻,板上曾經有位開過愛滋刀的外科醫師
來分享他的經歷,讓人收穫頗豐,被板主M文,板眾推爆 #1Ly6bGVC (Gossiping)
結果有一位猛甲Jeby171,一個人就在底下崩潰47連噓,得到了47J的稱號
這位外科醫師只是無奈的回:
某些人在醫院也是這樣玩的..........
你以為他們在醫院就會變乖變尊重嗎???
呵呵...
現在這種環境,醫師真的是弱勢族群,護甲盟總是拼命的強調愛滋是隱私權
但又有誰來關心這些可敬的白衣天使健康呢?
醫師也是人,他們也會怕感染到愛滋阿!
先前曾聽過護甲盟說:就算病患不告知自己的愛滋病情,醫師全都照SOP來就沒事了
但是總會有意外發生,就連柯文哲這樣的名醫,都能發生愛滋器捐案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我們看到在法條裡面明確的有規範告知義務,護甲盟仍在強調什麼隱私權
違反第12條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我很好奇,病患故意隱瞞不告知,這條真的有被醫師用過嗎?
要真用了,甲甲還不靠北醫師歧視,沒有醫德
或許在檯面上不能這樣講,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但在檯面下,至少會在圈子裡傳要甲甲們不要到那間醫院看病吧
看過很多醫師分享病患故意隱瞞愛滋的案例
很奇怪現在這變成是醫師的責任,他們有責任要突破病患心防
而不是病患有責任要告知(法律明確規範)
我是覺得,要保障醫師的權益與健康,醫師們應該爭取愛滋病註記在健保卡的資料內
而在愛滋法規裡也早規範了他們對病人的隱私有保密義務,洩漏自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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