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這幾天苗派的人一直在跟在下爭論說:
: "言論自由怎麼可以保障歧視性的言論呢?"
: 我覺得很頭大,因為我認為就算是川普那種人,也該保有他的言論自由,
: 但是這些苗派顯然不認為如此...
: 當然我也有跟他們講說,"歧視性言論是誰來定的?"
: 他們的回答是,"有人覺得受傷,那就是歧視了不是嗎?"
: 問題在於,任何言論都可能讓某些人"覺得受傷",
: 那我們是不是要活在白色恐怖的時代中?
: 我很不認同苗派的這種論點,所以請教大家一下,
: 言論自由究竟該不該保障所謂歧視性的言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
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簡單來說,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言論自由,
但也同時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 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至於法律是否規定, 差別只在於是否有法律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