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在講 雙週84小時 轉成 單週40小時 減少年總工時104小時 相當13個工作天
第一個 勞基法並不允許 工時累積的概念 也就是變形工時
當初雙週84小時 最多就是 你兩個禮拜裡面要用完這些時數
沒有說 你每兩週多出來4小時 還可以跟下兩週的4小時結合成一天 還給老闆好嗎XD
這也就是零碎工時的概念 哪能這樣換叫做划算的 如果認同這種換法的
用這個標準來講的話 假設砍七天假後一年有12天國定假日
換算工時是12X8=96小時=5760分鐘
那我是老闆 我用每天多30分鐘午休來跟你換好了(下班時間一樣)
30分鐘X52周X5天=7800分鐘
那你一定很樂意跟我換囉 你多賺2000分鐘耶 等於多賺33.3小時 等於
多賺4天工作天耶 開心嗎 如果你覺得這樣叫賺到
我相信很多老闆都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以此類推
笑死人 拿零碎工時減少 來跟 工作日跟假日比較 根本就竹竿插菜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