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余天爆李妍憬被脫光衣服搜身 要分局長負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0-31 13:11:00
前面有好幾篇文章 在講說罵人與打人 哪個不對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 確實是打人(傷害罪、加重傷害罪)比較嚴重
罵人可能侵害人格權,可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和誹謗)
可妨害名譽的前提是公開場所,私底下罵人其實不構成妨害名譽
所以說 刑法衡量的尺度的確是認為打人比較嚴重
如果一個人被罵得很難聽 憤而動手毆打對方
這就有理變沒理了
對方如果不還手 然後去驗傷、提告 妥妥的打人者就是傷害罪
而妨害名譽還不一定成立,要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如果是密閉空間、私人場所,不構成公然侮辱
所以勸大家 吵架吵不贏人 千萬別動手 動手只會讓事情惡化
作者: king72433 (TTO-55)   2016-10-31 13:12:00
罵操你媽的 個人覺得在引戰 等待樓下高見
作者: WWWWWWWWWWWV (台南曼尼)   2016-10-31 13:13:00
那兩個都有打就互相傷害ㄚ
作者: chiaye (crazy)   2016-10-31 13:13:00
如果雙方都有動手,就變成互控傷害罪了 50/50
作者: ufoking (幽浮王)   2016-10-31 13:13:00
女生先動手 被還手剛好啊
作者: phew18 (休士頓)   2016-10-31 13:14:00
有第三者在就不算私下了
作者: wxWidgets (Keep silence)   2016-10-31 13:18:00
李自己要求對方打她的,求仁得仁
作者: EatMe37 (= ==")   2016-10-31 13:19:00
計程車上不算私人場所吧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0-31 13:20:00
法律用語叫做『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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