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0-31 13:11:00前面有好幾篇文章 在講說罵人與打人 哪個不對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 確實是打人(傷害罪、加重傷害罪)比較嚴重
罵人可能侵害人格權,可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和誹謗)
可妨害名譽的前提是公開場所,私底下罵人其實不構成妨害名譽
所以說 刑法衡量的尺度的確是認為打人比較嚴重
如果一個人被罵得很難聽 憤而動手毆打對方
這就有理變沒理了
對方如果不還手 然後去驗傷、提告 妥妥的打人者就是傷害罪
而妨害名譽還不一定成立,要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如果是密閉空間、私人場所,不構成公然侮辱
所以勸大家 吵架吵不贏人 千萬別動手 動手只會讓事情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