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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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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32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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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違反事項,歡迎『正義人士』檢舉!
(我剛剛已經進行『具名』檢舉了!),我不知道會不會因為他有『黨證』就查無不法!
反正臺灣的法律只用來處罰守法的人和沒有黨證的人.......我也習慣了,我還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華民國政府!正坐等罰單來!~~>跟最近本粉絲團吵得放假問題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