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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葉慶元談法論政重批轉型正義蒙上濫權不義的污漬,葉慶元律師引述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理由,接著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68號解釋(略了)大法官宣布不再援用行政法院60年判字305判例避免行政機關針對同一事件,不斷做出相同之處分導致陷入-處分 救濟 撤銷 重為處分的無限回圈,葉慶元律師也呼籲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直接聲請大法官針對黨產處理條例合憲性做實質審議,才得以挽救台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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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倒退】
早在民國83年的大法官第368號解釋,大法官就已明確指出:「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大法官並進一步宣布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35號判例不再適用,以免行政機關針對同一事件,不斷做出相同之處分,導致行政處分相對人陷入「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人民提起行政救濟、法院撤銷原處分、行政機關再做成相同處分」的無限迴圈,進而侵害人民的訴訟權。黨產委員會今日的作為讓中華民國的人權法治一舉倒退22年,實在是令人瞠目結舌。……
為了避免本案落入「處分、救濟、撤銷、重為處分」的無限迴圈,筆者呼籲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該直接聲請大法官針對《黨產處理條例》之合憲性進行實質審議,並且請大法官做成暫時處分,暫停《黨產處理條例》之執行,才能阻止黨產會的違法惡行,並挽救台灣之法治於傾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