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議長賄選案聲請釋憲 二審駁回李全教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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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刑事官司,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認定他「行
求賄選」、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他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上訴二審,
並與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釋憲。(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會前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刑事官司,
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認定他「行求賄選」、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他四年徒
刑、褫奪公權五年。李上訴二審,並與律師團向合議庭聲請釋憲。
今天上午九點半許,台南高分院繼續開庭,對於李全教聲請釋憲,合議庭審判
長林英志宣布依法駁回李全教一方聲請釋憲及傳訊學者專家的請求。
今年十月中旬,李全教與律師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並未規範直轄市正副議長選
舉;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指有投票權選正副議長的議員,是需宣誓就職後的
議員,在議長選舉之前,議員尚未宣誓就職,他如何向沒投票資格的議員行求
賄選?一審在沒有直接證據下,以違反選罷法判李全教有罪,於法不合,請二
審法官聲請釋憲。
林英志說明,依照憲法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依公布施行的法律作為審判
依據及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對於李全教與
律師所提聲請釋憲理由,最高法院法官在九十年度第六次刑庭會議指對於自治
條例等各項法律爭點,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規範的明確性,本屬法官適用
法律的職權,因此駁回李全教聲請釋憲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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