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erlinat (讓我想一想)》之銘言:
: 查了一下收養法律
: 二、收養之合意(民法1076&1079)
: (一)原則→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 (二)例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
: 同意。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四)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五)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 (六)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未來同婚過了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其收養方為同志伴侶身分 不同意收養
: 有沒有歧視之嫌?
關於未成年子女收出養的問題
以未來的趨勢,都是只能透過機構媒合來進行收出養(近親與繼親則不同)
法院對於留養會越來越不認同,不會因為留養而同意收出養
而目前在收出養的評估之中,最重要的考量是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
出養必要性,簡單來說就是真的有非常重大之情事,
如:非常嚴重之兒虐、惡意遺棄 等情事
所以目前在收出養的程序中,
為了要可證明「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之情事時」
普遍的做法是將原生父母停止親權,這樣即可不得父母之同意進行收出養
如未被停止親權就很難證明有上述之情事,除非如家暴領有通保等情況
當然如果原生父母在未有1076-1下列情事的時候,還是以原生父母的意見為考量
這時如果因為收養方為同志家庭而拒絕出養,當然可能有歧視之嫌
但這也要看未來法律有沒有對於歧視同志有做規範
我是完全贊成也支持同志婚姻
可是對於同志收養這議題說實在的我倒是很反對
反對的原因不外乎目前無足夠的科學文獻來證明孩子在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成長之下
不會有所差異,或是有所差異但並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
又孩子在成長的發展階段與過程之中,是會以父母來認知性別,並以其作為學習之榜樣
在從事收出養這種假上帝之手或造物主之手的工作或過程中
有人真的在乎過孩子的意見嗎?
從現在看起來是沒有,沒有人真的願意為孩子發聲
沒人在乎兒童最佳利益,反正孩子不會講話表意,就可以忽略孩子的想法
也沒有想要嘗試知道孩子的想法,反正孩子也小不懂事~就給大人決定就好啦
大人很醜陋的在爭取自己的權益,或政客在搶選票,真他媽的噁心至極
完全看不到是為孩子好,而是為了自己想要倒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