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統一見解:食品攙偽有罪 最重囚7年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林志函、白錫鏗╱連線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12月3日 上午
3:10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昨決定,在食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
安法論處,最重可處七年徒刑,併科八千萬元罰金。此一見解對法院審理食安案件有重大
影響。
最高法院此決定源於三年前國內發生一連串食安事件,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
嫌長期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用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者拿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欺騙
消費者,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立法院雖為此修正食安法,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實務上,法
院判決仍存在不同見解,一是只要有攙偽假冒行為,或違法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就構
成違反食安法。一是認為要「致生危害人體的危險」才構成,法律見解歧異引起外界批評
。
由次類似爭議時有所聞,加上檢察總長為爭議案件之一的富味鄉食品攙偽案,提起非常上
訴,促成最高法院召開刑庭會議。富味鄉標榜賣純黑芝麻油,卻在產品摻入黃麻油、特黑
油,一、二法院見解不同,二審認為不危害健康,不構成違反食安法,依詐欺取財罪輕判
。
昨天與會四十名法官一致贊同通過,通過新決定統一見解,創下刑庭會議紀錄。刑庭會議
決定,食安法修正是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構成違反食安法。不過,富味鄉案不受新見解影響。
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通過新決定後,雖撤銷本案定讞判決違背法令的部分,但過去最
高法院的刑庭會議曾決議,非常上訴只能作對被告有利的判決,昨天的刑庭會議決定對富
味鄉不利,無法加重改判罪名及刑度,只能糾正原判決。
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的決議、決定,對一、二審都具有拘束力,例如仍在上訴中的頂
新混油案,一審彰化地院判無罪,目前上訴台中高分院,未來有機會因最高法院此一決定
逆轉。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表示,依最高法院此一最新見解,對一、二審法院具有實質拘
束力,未來相關案件都會依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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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二化工、頂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