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看到標題,鄉民一定會很想立馬噓到XX。
但是,請你們先心平氣和的把接下來的內文看完,仔細思考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噓下去。
於情於理,王景玉的犯行都是很可惡的,這個我承認。
但是於法而言,王景玉會不會被判有罪?我可以站在法學專業的立場,很抱歉的告訴你們
「可能不會」!為什麼呢?
殺人罪要成立,必須要有「犯意」跟「犯行」。不過過失殺人除外。
王景玉的犯行有沒有成立?有的。因為小燈泡已經死了。
但是王景玉的犯意存不存在?這就有很大的爭議了。
由於王景玉在行兇前,曾經吸食一種叫做「浴鹽」的毒品,這導致王景玉神智不清,喪失
自主意識,才會造成他殺害小燈泡的犯行。這個因果關係我想沒有人會否認吧?
由於我國法律主張「吸毒者除罪化」,那麼從「吸毒者除罪化」衍生出來的相關因吸毒產
生的後遺症造成的犯罪行為也適用「吸毒者除罪化」的原則。
反過來說,如果王景玉沒有吸食毒品,就不會造成小燈泡被殺害的悲劇。
如果一定要有人為小燈泡的死負法律責任,那就是毒販,而非王景玉。
過去也有精神病患在發病期間殺人獲判無罪的案例。當然該精神病患還是被強制隔離了。
王景玉雖然可能無罪,但是依法吸毒者還是必須強制勒戒。
你們如果要開始在下面的留言開噓,請至少以法學專業的角度理性看待這篇文章。
我講一句你們不愛聽的,很多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最後不是被輕判,就是獲判無罪。
看看林益世收賄案,還有洪仲丘被虐死案,最後被告都被輕判,為什麼?因為法官是站在
「法學專業」的立場在審理案件,而不是像社會大眾是帶著私人感情或偏頗立場在看待這
些案件的。
你們要推或噓,那都是你們行使言論自由的範疇之內,請自便,謝謝!
作者:
Leeng (Leeng)
2016-12-05 10:08:00我信啊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6-12-05 10:08:00他媽媽也希望不是嗎 還有現在政治正確阿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6-12-05 10:09:00相信呀!你說的案例都是佐證呀
作者:
hu6111 (HU0402)
2016-12-05 10:09:00我信啊,台灣法律本來就是保護壞人用的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12-05 10:09:00龍發堂關到死也跟無期差不多了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6-12-05 10:09:00就先喝醉或吸毒再去殺要殺的人和無辜人隱蓋犯意 就無罪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12-05 10:09:00可悲,有人倡議吸毒除罪化,當然是因為現在吸毒沒有除罪啊
作者:
neko0624 (æœ€æ„›å¦¹å¦¹çš„è‚¥å®…è‘›æ ¼<3)
2016-12-05 10:09:00二分法的神邏輯
作者:
smik (xx)
2016-12-05 10:10:00我只想問,你有律師執照嗎?你這講法跟媒體有87%像!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12-05 10:10:00隨便講講符合風向就盲從,隨便講都可以,再來說司法已死?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12-05 10:10:00相信阿 反正她爸媽又不計較死不死刑了 無所謂啦
作者:
lml99 ( )
2016-12-05 10:10:00要殺人先去吸毒先去喝酒的概念
作者:
neko0624 (æœ€æ„›å¦¹å¦¹çš„è‚¥å®…è‘›æ ¼<3)
2016-12-05 10:10:00不是死刑就是無罪 你是不是這樣想?
作者:
route22 (Enchante)
2016-12-05 10:10:00吸毒後行為除罪化的配套必須是頭髮驗到毒就直接關起來
你去看刑總,如果精神障礙是因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所致,是不能減刑或不罰的
作者: kngs555 (kngs555) 2016-12-05 10:11:00
反正判死刑都不敢執行了
作者: pchs80309 (80309) 2016-12-05 10:11:00
難怪司法已死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6-12-05 10:11:00
不知道是哪個法律系畢業的^_^
作者:
chinnez (稜靘)
2016-12-05 10:12:00就算他媽原諒他我也…算了,檢討他媽還比較有意義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12-05 10:12:00我建議殺人改成告訴乃論 死者家屬覺得不想告就不要告
作者: hua0122 (金鱗豈是池中物) 2016-12-05 10:12:00
無期徒刑拉 想酸也忘了從舊原則 要怎適用新法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6-12-05 10:13:00原因自由行為?
作者: james921736 2016-12-05 10:13:00
你知道甚麼是原因自由行為嗎?
作者:
smik (xx)
2016-12-05 10:13:00你只是跟媒體ㄧ樣寫個聳動標題,但是裡面內文完全沒寫死,
作者:
Mood10207 (å¤å•¦å•¦å•¦å•¦)
2016-12-05 10:13:00臺灣法官正常表現!
作者: shenglinn 2016-12-05 10:13:00
噓法匠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6-12-05 10:14:00這個案子的爭點又不是會不會有罪 是會不會死刑吧
作者:
iam0718 (999)
2016-12-05 10:15:00為啥這麼愛PO類似這種文
作者: a8521abcd (Cage) 2016-12-05 10:16:00
過失殺人這四個字,你刑法還是重修吧
作者: ASUSboy 2016-12-05 10:17:00
標準的書沒唸到家 半桶水
作者:
milleniue (milleniue)
2016-12-05 10:17:00很多法律人也覺得酒駕是相同道理啊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6-12-05 10:17:00欠噓嗎 至少會被打手心好嗎
作者:
s350 (BENZ)
2016-12-05 10:17:00所以你這篇文章到底要表達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