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現場的人被抓去驗尿,發現有施用毒品。
也只能證明他們施用毒品,如此而已。吸毒都有可能被除罪化了。
持有或施用20公克以下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無刑責,只裁罰1~5萬元不等行政罰鍰
如果施用的是二級毒品,通常會被判觀察勒戒或是院外戒治。
但有錢人,是不會去勒戒的。通常會跟檢察官申請到醫院自費戒斷治療,
這樣就不用勒戒了。
不容易有證據證明他們像新聞報導所述的
他們一直不斷續單讓死者留在房內,偷偷餵食毒品,
趁死者意識昏迷或恍惚之際,趁機性交得逞。
究竟是撿屍、下藥的趁機性交,還是大家吸毒吸到開心之後的合意性交,
如果沒有錄音、錄影等證據的話,只有現場的人知道。
"綽號「將將」的25歲劉姓傳播妹見到嗑藥到瘋癲的郭女,
豪氣地指著桌面上琳瑯滿目的毒品說:「這些隨妳用!」
還說要跟她比看誰吃得多。"
根據以上這段,已經有人能證明郭女是自願吸毒的。
毒品究竟是誰帶進去的?
帶毒品過去的人,如果沒有收錢的話就不是販賣。
頂多算是"轉讓"或持有過量而已。
至於現場有沒有持有過量的毒品。這部分比較難證明。
比較有效也客觀的方式是,把當天的人都抓去驗尿,
驗尿可以驗出毒品濃度可以粗略的推算施用的毒品量。
加總後可以推算出現場的毒品量。
這些量要由幾個人扛?
那幾天出現在現場的有幾人被收押?有幾人被驗尿?
有沒有串供之虞?過幾天驗尿還驗的出來嗎?
過幾天想驗也驗不出來了,
沒有證據就是沒有吸毒,就是單純去那裡看電視而已。
什麼叫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監獄不一定是來關有罪的人。
有時候是用來關
窮人(沒錢請好律師,甚至只能用法扶律師)
笨蛋(被誘導、說錯話、亂簽名)
倒楣的人(開車騎車在路上,碰上不要命的三寶)
經紀人介紹小姐過去,與性交易無關,沒有媒介性交易的問題,無罪。
帶毒品過去的人如果是自己使用的話,施用毒品而已,不用關。
毒品放在房間內、放在桌上,自己吸毒後,精神恍惚,
不小心被其他人拿去吸,無意要提供別人吸食,
這樣也許也沒有販賣、引誘、轉讓的問題了。
如果沒辦法證明郭女"非自願"性交的話,就是合意性交吧。
在自願的情況下,無論是幾男輪流幹一女,都不犯法。
還有個問題就是,身體已經洗乾淨,房間已經清乾淨了。
應該會有"證據不足"的問題吧。
不要說有沒有罪了,說不定有些人連連起訴都不會被起訴。
我不相信旅館看電視會有罪,我怎麼知道隔壁房內有人在吸毒、打炮。
就算我知道,也不關我的事阿。
我猜,最後會由兩個經紀人或幹部出來扛。
出來混,不是為了錢,就是為了女人。
一命 二運 三風水 四積陰德 五讀書
為什麼我爸爸不是李嘉誠
為什麼我爸爸不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