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eldo (瓜拉度)》之銘言:
: 川島芳子 - 顯愛新覺羅,算是兩岸共通認定是漢奸的ㄧ位歷史人物。
: 不過說起來弔詭,他其實是滿人,而且是第十代和碩肅親王善耆的
: 第十四個女兒,後送給結拜兄弟川島浪速做養女,所以就各層面上來說
: 套個漢奸並以漢奸的名義將她觸死還蠻奇怪的...
: 當時從事的間諜活動,最終也是為了依附日本的力量來富興滿族。
: 有沒有川島芳子是"漢"奸的掛?
: 開放推文"(∩・ω・)⊃殺了丁力這個雜碎"。
這有道聖旨,跪下接旨吧
「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
特命袁世凱遴員與民軍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
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以國體一日不決,故
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
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惡因一姓之尊榮,拂萬民之好惡,
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
,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
袁世凱前經咨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
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
海內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
得以退處寬閒,優遊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
皇上都立好聖旨告訴你他X的要禪讓了
你愛新覺羅善耆居然還有逆女敢抗旨,更勾結島夷倭寇迫害龍興之地的旗民後代!
附你大清律例:
『律』62.00制書有違
1.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
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名例律 第一條 五刑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
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名例律 第二條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六曰大不敬
名例律 第四條 應議者犯罪
2.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 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理
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4.03 凡宗室覺羅除犯笞杖枷及初犯軍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經犯徒後犯流罪仍由
宗人府照例分別折罰責打圈禁外....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擬斬絞監候者
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頂戴照平人一律問擬斬絞分別實緩仍由宗人
府進呈黃冊
兵律 戶律·軍政
208.00 縱軍擄掠
4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留任。
名例律 第二十六條 二罪俱發以重論
律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
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
[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
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
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
後發合並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贓及坐贓不通計全科]
條例 凡人命案件按律不應擬抵罪止軍流徒人犯除致死二命照律從一科斷外
如至三命者於應得軍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者按照致死人數遞加
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專條者各照定例辦理
身犯兩項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應斬決者加擬梟示
凡兩犯凌遲重罪者於處決時加割刀數
所以囉,抗旨方面輕則由宗人府交辦折打圈禁
至於勾結外兵致人於死、屈辱皇上,就大不敬或是縱軍擄掠自己選選
判死刑,還好啦~ 不然大不敬可是滿門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