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ZTEC (直球對決)》之銘言:
: 拿前陣子比較紅的勞檢當例子。
: 請問陳瑩說勞檢員一個禮拜訓練不足,所以凍結預算。
: 那請問連基本的檢查上下班打卡,有沒有發加班費,薪資等工作都這麼麻煩了。
: 那請問要懂更多法令法條,函示的署長要準備多久才能上任?
: 希望任命這25人時,能用同樣標準來看這些政務官。
: 喔對了,
: 如果排50001號黨員,大概幾年可以排到?
我們先來看看立法初衷
法規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767 號 委員提案第 1967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段宜康
連 署 人:賴瑞隆
邱志偉
黃國書
陳賴素美
王榮璋
吳思瑤
吳焜裕
鄭運鵬
施義芳
高志鵬
蔡易餘
林靜儀
莊瑞雄
羅致政
周春米
劉世芳
吳琪銘
案 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 18 人,考量部分政府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且
目前仍有機關尚未完成組織法立法,故為活化政府人力資源,增加彈性用
人管道,以利機關業務推動,強化政策施政效能。爰提案修正「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 明:一、部分政府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故為使機關業務推動更加順利
,活化政府人力資源,然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
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
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故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
人為上限。
二、為達靈活晉用人才,強化政策施政效能,將增列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
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十八
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
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惟如各級機關組織法律於本
法修正後制定或修正,仍應將實際情形納入其組織法律規定。
第 19 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
務。又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 19-1 條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
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
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
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