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一名張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女子婷婷(化名),兩人相約在KTV見面,最後兩人談妥以6500元到汽車旅館性交易,因過程中女子手機不斷響,還不斷吵著要回家,張男認為划不來,最後只給了3000元。女子收錢後變臉,控訴張男對她性侵,但檢警調查,女子途中多次可求援,卻都未呼救,而行動並未受到控制,還可自由打電話、傳簡訊,認為女子說法不合常理,遂不起訴。檢警調查,家住羅東鎮的張姓男子(31歲)在網路通訊軟體上與女子婷婷聊天結識,兩人今年8月16日凌晨相約在羅東鎮一家KTV見面,凌晨3時許兩人前往羅東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事後婷婷控訴張男對她性
侵。婷婷說,張男當時開車找他聊天,說冷氣會跑掉,要她上車聊,她一上車張男就把門給關上,直奔汽車旅館。在房內,張男突把她拉到床上,並脫掉她的衣褲,她當時有拒絕、反抗,但張男力氣太大,她無法抵抗,被性侵得逞。事後張男到超商領錢給她3000元,她本來不想拿,但張男一直塞給她,她不知怎麼辦,錢才會一直拿在手上。張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坦承雙方是性交易,兩人在網路上原本說是陪唱6500元,一開始他並未同意,兩人遂相約在羅東一家KTV見面。張男開車抵達,見婷婷已在KTV外頭等,遂搖下副駕駛座的車窗與她談話,張男當時說他不喜歡唱歌,但婷
婷不願讓他就此離開,最後張男才改口問要不要到旅館性交易,婷婷點頭同意,並談妥6500元代價,遂開車載著婷婷前往羅東鎮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張男供稱,性交易過程中,因婷婷的電話不斷打進來,要她接她卻不接,還吵著要回家,他認為划不來,兩人完事後,他就載婷婷到附近一家超商ATM領錢,但只給3000元。檢方調閱KTV、汽車旅館與超商監視器,發現婷婷隻身赴會,自行打開張男轎車車門後上車關門,在停在汽車旅館、超商時,婷婷都有機會向他人表示不願意與張男到汽車旅館開房間或被張男性侵情事,但她都沒有,而收了3000元後,她也未致電給友人求援,
雖婷婷說當時手機已沒電,但檢方調出張女在KTV時的監視器影像,發現她仍能打電話、接收訊息。檢方對婷婷說法存疑,而張男所辯,應屬有據,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張男對婷婷性侵,認罪嫌不足,遂不起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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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告不成性侵可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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