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anwen (FAST CAR)》之銘言:
: 先釐清一下事實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簡單說,勞工特休沒放完的,雇主應該折算日薪發給工資
: 所以依照現行修正的勞基法
: 假如工作9年有15日特休,日薪1500元的話
: 通通沒休假,雇主隔年就應該發2萬2千5百元工資給你(15日x1500元)
: 請不要說從來沒領過這錢呀,台灣老闆哪有這麼好
: 那代表你們公司不按勞基法,應該去檢舉
: 法條規定得很清楚
: 公務員之前一樣比照勞基法規定,沒休完的特休,就發給日薪工資
: 公務員跟勞工大家都一樣,很公平
: 所以公務員如果有15日特休,日薪1500元,都沒特休
: 政府也應該發2萬2千5百元工資
: 看到這邊應該沒有問題吧
: 公務員沒有佔國家便宜,因為勞工也是相同規定
: 這也不是福利,勞基法規定這是"工資"
: 扁政府為了省錢,強迫公務員要特休14日,然後發給1萬6千元
: 這東西就叫做"國民旅遊卡"
: 所以發現問題了嗎
: 如果特休14日都不休假去上班,日薪1500元的話,本來應該領2萬1千元
: 現在政府換個名目苛扣公務員,只給1萬6千元
: 平白無故就被訛詐了5千元
: 換成是你,你生不生氣?
特休假14天是法定保障的待遇
一年內沒有休完
就是該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勞工亦同
如果說有私人企業沒發那是它違法
公務員在這個部分並沒有比勞工有特別好的地方
但一律把國旅卡的16000元解釋為「不休假加班費」我還是覺得不妥
假設今天有一個公務員有14天的特休假
1. 休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