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的解釋
前置條件:
每週一至五為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
假設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例假,約定於週日,所定之休息日,約定於週六。
條件設定
假設勞工採月薪制,月工資總額36000元,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 240 小時者
(即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核計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週六
8 8 8 8 8 8(加班)
修法前
加班時數:8
額外工資(加班費、例假加給):700 元
依勞動部的解釋,修法前休息日加班只能另外拿到700元=加一天班當月36700元
加班日的時薪只有700/8=87.5元,連基本時薪125元都沒有,所以大家修法前都
溢領老闆超多錢,接近多領老闆50%~100%加班費,老闆竟然沒生氣,沒出走???
修法後
加班時數:8
額外工資(加班費、例假加給):1900 元
本來公司加班費就是這麼算,最差聽到的也給一日薪1200元,修法是改了什麼???
以量制價的加班費在哪???
企業成本沒增加阿,除了第9~10小時變成2.66算增加,不給加超過8小時不就沒
問題,所以企業只是想順便漲價???
除了七休一,不要讓勞工過勞算好事,成本完全沒什麼增加,企業到底在演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