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
一次撫慰金。以下略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
教或歉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
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